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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狼入室!一男子以躲雨为由进入室内强行与留守少女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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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9 11:22:1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当天下雨了,本来只是想找个地方躲躲雨,看到她很漂亮,就忍不住…”广西合浦,男子陈某(化名)甲驾驶摩托车途经被害人李某某(化名)家门口时,以躲雨为由进入屋内,之后见李某某独自一人在屋内,遂心生歹念,使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强奸 1.“小兔子乖乖,把门开开…”,相信这个童谣,很多网友在小的时候都听过。俗话说得好,知人知面不知心,尤其是面对陌生路人,不知对方底细,独处在家的女性还是要保持警惕,本案教训就是极其深刻的,本来只是乐于助人,与人方便自己方便,却没有想到引狼入室,最终害了自己… 2.本案中,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嫌疑人陈某以躲雨为由进入屋内,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之后,见被害人独自在屋内,便遂心生歹念,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有关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便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强奸行为。
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通常来讲,所谓强奸罪(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行为。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看两点,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换句话说就是,双方发生性行为的发生是否经过女性的同意。
本案中,从客观行为上来看,嫌疑人陈某以躲躲雨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入室内之后,在没有征得被害人李某某同意,之后便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有关行为自然侵犯妇女性自主权,因而属于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
3.从量刑的角度分析,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来看,在不考虑嫌疑人陈某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情节,或者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或将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实,这个案件教训也是深刻,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尤其是女孩子,又缺乏社会经验和社会经验,独自待在家里,如果外面有不法分子敲门,依然要保持警惕,不要开门,更不要“乐于助人”。同时,家庭教育也是刻不容缓的,作为家长除了尽量不要让孩子在家之外,也得引导告诉孩子“不要给过路的人开关门”,也不会告诉孩子“一人待在家里,除开父母,谁打电话都不用开”,让孩子当心。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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