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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安排公公和母亲睡一屋,公公见色起意强奸亲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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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5 17:44:3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辽宁葫芦岛发生了一件荒唐事。男子王某到亲家母周某家帮忙干活,却被儿媳安排和周某睡一个屋。儿媳称是怕晚上孩子哭闹,打扰王某的休息。当晚,王某睡在了炕头,而周某睡在炕梢。可谁知,儿媳这样的安排却将自己的母亲送入了“狼口”。

晚上9点多,等大家都熟睡后,王某突然开口让周某和自己一起睡,但遭到周某的拒绝。于是王某开始威胁周某,周某被迫与王某发生了关系。第二天,周某因怕丢人,便未告知女儿。可谁知接下来的两晚,王某又威胁周某与之发生了关系。忍无可忍的周某选择了报警。目前,王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检方起诉。

看了这篇报道,我简直惊呆了。这个儿媳为什么如此安排?为什么要让公公王某和自己的母亲睡一屋?如果说是为了让两个老人走到一起,那也要按部就班地来。如果只是临时居住,就算二人没发生什么,给外人看见了也难免会说闲话。

至于王某,他在做此事时,有没有考虑过后果?有没有考虑过儿媳和儿子的感受?现在好了,本来好好的一个大家庭,现在却因为此事,可能就此破碎了,真是让人感到无语。

有人说,王某只是威胁了周某,周某完全可以拒绝或者找人求助,可她任由王某性侵,这怎么能算强奸呢?

其实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强奸的定义就是“违背妇女的性自主权发生性关系”。至于需要实施什么手段才能达到强奸的目的,这个手段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就是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来镇压妇女,使其无法反抗、不敢反抗。

本案中,王某对周某实施了威胁手段,让周某产生了顾虑,不敢声张、不敢反抗,此时即便周某的行为看上去像是自愿的,但王某的行为仍属于强奸。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一般处3~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死刑。

本案中,王某连续3天性侵了周某3次,是否应当按照情节恶劣的情形对其进行处罚呢?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单纯的对同一名被害人实施3次以上性侵行为的,并非当然地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情节恶劣除了长期和多次,还要看是否对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极大伤害,是否会影响终生。

一般情况下,性侵同一人每多一次,会增加6个月至2年左右的刑期。因此,强奸次数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并非一定是调解情节轻重的。

我们回观本案。如果周某从一开始就制止了王某的行为,也许就不会出现接二连三地被侵犯,但是周某碍于面子没敢声张,这才助长了王某的嚣张气焰。

这其实也是一些性侵类犯罪的共同点,被害人碍于面子不敢声张。而加害人正好就利用这一点,不断地实施加害行为。因此,我们要时刻牢记,某些坏人是不会有良心的,特别是性侵类的犯罪分子,当他们的欲望无法得到满足时,不要妄想着去感化,此时只有法律才能让他们乖乖听话。

朋友们,你们对此事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男子灌醉“兄弟” 趁其熟睡两次强奸“兄弟”的女友

河南商丘一家饭店的厨师卫某某年纪不大,心眼不少。他知道“好兄弟”魏某某有个漂亮女朋友,于是主动请魏某某喝酒,灌醉对方后趁其熟睡,潜入魏某某的出租屋,两次强奸了魏某某的女朋友。2022年1月4日,河南商丘睢阳区检察院披露了此案细节。

1997年出生的卫某某家住河南商丘,饭店厨子。

卫某某有个好哥们魏某某,他知道魏某某和女友李某某租房,李某某很漂亮,于是心生邪念。案发当天凌晨,卫某某主动邀请“哥们”回家喝酒,两人喝得酒过三巡,就到了凌晨2时。此时魏某某被频频灌酒,早已醉倒,睡在了卫某某家中。

此时卫某某正是良机,他来到李某某租房处,在李某某所住房间内的床上两次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卫某某被抓获。检方指控:卫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说法点评:

古语云:朋友之妻不可欺。又云:妻妾如衣服,兄弟如手足。

而卫某某显然是吧朋友妻当成了目标,肆意抢夺“手足”的“衣物”,已经触犯了法律。到监狱里反省,是他的唯一出路。

但是魏某某也太不长心了,交友不淑,还被酒精迷惑了头脑。恐怕也会后悔莫及。

相关阅读

女子算命时被对方欺骗需“化解孽缘” 遭算命先生多次强奸

甘肃天祝县女子石某某算命时,被算命先生马某某欺骗有“孽缘”必须化解,在马某某的蛊惑下,石某某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此后还被马某某以暴力殴打辱骂的方式强暴。2022年1月1日,甘肃天祝县检察院披露了这起荒唐的迷信强奸案。

1984年出生的马某某家住甘肃天祝县。算命为生。

女子石某某卜卦算命时与马某某相识,并互加微信,后在微信聊天中马某某谎称石某某必定经历一段“孽缘”,“孽缘”过后石某某会平顺,若要提高运气渡过“孽缘”,唯一途径就是要与佛爷的座身发生性关系,并称自己就是佛爷的座身,如果石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沾到佛光,提高运气。

石某某在马某某的蛊惑诱导下,对马某某深信不疑,先后在天祝县宾馆、石某某宿舍、凉州区酒店多次与马某某发生性关系。

马某某发现石某某与周某某谈恋爱找对象,两人在微信和短信中发生争执,马某某便编造石某某将有“57个男子与其发生性关系及其父母多次生病住院”劫难的谣言诅咒石某某,后又在微信中发送做法事的视频威胁石某某,石某某在微信中哀求无果。

此后马某某用赵某某的手机,在微信上冒充赵某某给石某某发送信息,要求石某某来找马某某通过做法事活动化解这场“劫难”,石某某包车找到马某某,见面后两人又发生争执,吃完饭后,马某某提议去对面茶餐厅谈事情,在茶餐厅包厢饮酒期间马某某认为石某某欺骗背叛了他,遂对石某某脸部、头部进行殴打,由于声响很大,影响茶餐厅生意,茶餐厅老板走进包厢进行询问,后马某某带被害人石某某从包厢出来,在二楼楼梯拐角处又对她进行殴打。

出茶餐厅后,马某某又在其车上、路边等多次殴打石某某。10月15日凌晨马某某将石某某带至宾馆,再次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后,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检方指控:马某某以迷信蛊惑、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使其不敢反抗,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在天祝县人民法院开庭一审。

延伸阅读

男女酒店开房动静太大影响其他房客,警方调查发现居然是场性交易

卖淫嫖娼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但仍有人为了满足自身性欲不惜违法。

今天我们要说的这个案例就是其中的一个。

湖南益阳,警方接到市民报警,称某酒店内一对男女动静太大,导致其他房客无法正常午休,警方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当民警准备对这对男女进行批评教育时,却意外地发现这对男女竟然在进行性交易。

原来,男子赵某入住酒店后无所事事,于是就想到了嫖娼,可是他又担心被警方发现,所以就在网上找到一名女子彭某。彭某来到赵某所住酒店内,二人把价格谈好,也发生了关系。赵某本以为这事神不知鬼不觉,可谁知这家酒店的隔音效果很差,他们的行为都被旁边的房客听到了。于是房客就报了警。

真是百密一疏啊!赵某本以为在网上找失足女就能避免被警方发现,结果却因为酒店隔音效果不佳,让自己的违法行为暴露了。真是应了那句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中,赵某与彭某的交易行为无疑构成了卖淫嫖娼。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规定中,情节较轻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嫖客与失足女就价格问题已经谈妥,但尚未支付或者已经支付,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第二种,初次进行卖淫嫖娼行为且事后认错态度好的;

第三种,并未直接发生性行为的其他行为,比如:用手满足嫖客的需求。

具体到本案,赵某与彭某不仅就价格问题已经谈拢,同时也支付了嫖资,发生了性行为。因此,如果赵某与彭某并非初次进行卖淫嫖娼行为,应当对二人处10~15日拘留和最高5000元的罚款。

既然赵某和彭某在酒店进行卖淫嫖娼,那警方是否会对酒店的管理者进行处罚?

一般来说,如果酒店的管理者并不知道赵某与彭某进行非法性交易的话,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如果酒店的管理者明知二人进行非法性交易,仍提供场所的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容留二人次以上卖淫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赵某与彭某的卖淫嫖娼行为影响到了其他房客,那酒店是否要担责?

酒店的墙壁隔音效果太差,这是酒店的问题,即便没有赵某与彭某的违法行为,也可能因为其他问题影响到其他房客。因此,酒店应当对房客承担侵权或者违约责任。房客可以要求酒店给自己换个距离赵某与彭某较远的房间。

另外,房客在自己的房内休息,可自己的房间内却充斥了别的房间的声音,这也是侵权行为。因此,房客有权要求赵某与彭某停止噪音侵犯、赔礼道歉。

此次事件告诉了我们,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千万不要做违法之事,否则必会被抓,要是亲友或街坊邻居知道此事,还不丢死个人!

你们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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