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经常在网上看到这样的观点:女人外出时应该保护自己,这句话本身并没有错,但仅仅说这句话是不够的,必须补充一句话:男人也需要尊重女人,而不是利用自身的优势去肆意伤害女人。 例如,在许多性侵犯案件中,受害妇女并非没有自我保护意识,但只要对女性有犯罪意图,这种人总能通过各种手段伤害她们,这是无法预防的。 湖北一女子喝水后头晕,被上司“侵犯”,事后报警,不想却发现更大的案件 湖北的苏女士就是这样,之前苏女士通过招聘软件在培训学校找到了一份文员的工作,面试她的人是王校长,王校长表示,她对苏女士各王面的素质都非常满意,可以尽快安排工作。 然而,她没有要求苏女士在接下来的几天内签署雇佣合同,为此苏女士打电话给王校长询问此事,王校长立即表示可以要见面聊。 苏女士认为面试主要是为了确定她未来的工作内容和薪水,没想到,王校长假装和苏女士谈工作,聊了一会儿,倒了一杯水递给她,开玩笑说是自己倒的水,如果苏女士不喝,就不给面子。而苏女士全神贯注于她的工作,没有注意到王校长的眼中有任何恶意,喝完水后,她准备继续和王校长谈工作,这时,王校长说办公室太闷了,最好是出去聊聊天,这样双方都能了解更多,保证以后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路上,苏女士听了王校长讲述他的创业过程,她听得越多,就越感到头晕,不知不觉地,两人走到一家旅馆的门口,王校长说让苏女士休息一下,此时,苏女士的意识混乱,行为失控,当她进入房间时,王校长露出了真实面目,并强迫她发生关系。 苏女士肯定是拒绝的,要求王校长放开自己,但她太虚弱了,无法抵抗,最后甚至陷入了昏昏欲睡的状态,早上5点,苏女士醒来后,发现王校长直接离开了,这让苏女士感到非常痛苦,她回家时不敢告诉父母,直到她的父母发现她的女儿处于迷茫的状态并不断询问,她才说出真相。 父母自然希望为女儿伸冤,王校长也害怕把事情闹大,于是他主动去苏女士家,见到她后说他非常喜欢她,苏女士的父母不相信这一点,他们选择报警,出人意料的是,警王查出了更多与王校长有关的案件。 因为警察在调查过程中还收到了另一份与王校长有关的报告:王校长的兄弟与一名男子发生了斗殴,斗殴的原因是这名男子的女朋友也涉嫌被王校长侵犯,这名男子很生气,想为他的女朋友要个说法,并要求王校长自首,王校长拒绝并打电话给他的兄弟寻求帮助,结果直接大打出手。 这名男子的女朋友告诉警察,她的经历与苏女士的经历不同,这名女子之前申请了该培训机构的课程顾问,并成功通过了面试,正式上班,没想到,王校长那天带她去吃饭,没想到王校长试图让她喝酒,这名女子无法拒绝,喝了一些啤酒后,就直接喝醉了,也就在这个时候强迫与她发生关系。而王校长否认自己侵犯了苏女士和另一位女生,并坚称自己爱上了他们,然而,王校长的前妻作证,让王校长无法否认这一点。 原来,王校长的前妻告诉警察,她嫁给王校长的原因是王校长在喝醉时侵犯了她,那是在好几年前,和苏女士两人一样,她去培训机构面试工作,结束后,她参加了王校长安排的晚宴,最后,她喝醉了,被王校长带到了酒店并发生关系。 第二天醒来时,王校长说非常喜欢她,并提议与她交往,当时,她很困惑,但没有报警,而是试图爱上王校长,于是她在一个月内闪婚,三年后却离婚了。 针对这个事件,如果王校长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与苏女士等人有正常的爱情关系,并且没有违背他们意愿的关系,他可能会真正摆脱犯罪。
但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以暴力、威胁、伤害或者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意愿,强迫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犯罪,如果男女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如恋人或夫妻),则更难判断这是否“违背女性意愿”,王校长很清楚这一点。 然而,女性没有必要用暴力反抗来判断这种关系是否违背了女性自身的意愿,如果他们不知道如何抵抗,并且由于毒品或酒精的影响而难以抵抗,导致男子与她们发生关系仍将构成强奸罪。 所以王校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如造成受害人重伤或死亡),甚至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在本案中,被王校长侵犯的苏女士与王校长达成调解协议,并表示理解,因此,王校长被起诉后,判决被视为酌情减轻,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总结: 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就好比这位王校长,当他成为一家培训机构的老板时,王校长变得自大,并将面试作为吸引美女的方式,最后,他的名声也算是彻底毁了。 ( ^- e, o; ?/ H: E- j* e(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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