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身上有异味,不想和你发生性关系!”男子因身上有异味,连遭两名失足女拒绝服务后,对第三名失足女实施强奸!
湖南常德男子胡某网上认识失足女古某后,两人约定以500元价格到宾馆进行卖淫嫖娼。二人见面后,古某以胡某身上有异味为由拒绝与其发生关系,古某随即离开房间。 不久后,胡某通过窗头柜的小卡片联系到失足女陈某,陈某来到房间后,也因胡某身上有异味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陈某离开后,胡某非常生气。后又在网上联系到失足女郑某,来之前胡某和郑某说好不能来了就又走,郑某应允。 郑某来到房间发现胡某身上的异味后,也准备离开时,遭到了胡某的阻止。胡某称之前说好的不能离开,但郑某称不想与有异味的男人发生性关系,除非多付3000元,胡某拒绝后,不顾郑某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胡某多付了郑某1000元,但郑某没有按收款。 郑某离开房间后便报警声称被强奸。警方随后在宾馆房间内将胡某抓获。(来源:澧县法院) 很多人认为这是嫖资纠纷,并不构成犯罪。这是非常严重的认知错误,法律规定妇女拥有性自主决定权,即妇女有权决定什么时候与谁发生性关系。规定写的是指妇女,即每位女性都应享有这个权力,并没有说明失足女没有这个权力。且侵犯妇女自主决定权的,以强奸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手段或胁迫、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侵犯妇女性自主决定权,并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三年以下。 具体到本案,胡某在女方郑某已经明确表达不愿意后,不顾女方强烈反抗,使用暴力手段侵犯女方的合法权益,毫无疑问,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而失足女古某、陈某因与胡某达成卖淫嫖娼的意向,虽未实际上完成交易,但按照相关规定,只要不特定人员之间达成以钱财为媒介为对方提供性服务意向的,无论事后有无收取钱财或有无提供性服务,均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进行处罚。 有人说强奸罪的认定比较偏向于女方,这话没错,《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本来就是为了保护女方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并且只适用于男性强迫女性。女方强迫男方则因按《刑法》第237条的强制猥亵罪论处。但是如果足够尊重女性的意愿,法院绝不会冤枉一个好人,相反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对于胡某的行为,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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