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居住的房屋,在楼梯的过道旁边,并且在此还开有一个小窗户。在一次洗澡时,张女士由于没有拉好窗帘, 被路过的刘某拍了照。事情发生后,刘某不断往张女士手机上发送其洗澡的照片,同时威胁张女士,如果想要拿回照片,就得准备好1万元现金给他,否则就将她洗澡的照片公开。
张女士没有办法,很害怕自己隐私被暴露,就答应了刘某的要求。然而,就在约好时间准备见面时,刘某突然给张女士发来信息,提出见面的时候,还要跟她发生性关系,如果不同意的话,再多加一万元。 张女士无奈报了警,在警方的指引下,然后双方继续按照事先谈好的2万元价格,相约在地下车库见面。刘某刚一拿到钱,早已在此布控,等候多时的警察一拥而上,将刘某当场抓获。 1、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刘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有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和张女士交易时,这2万元钱,已经脱离了张女士的控制和占有,刘某也是不可能控制和占有的,他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刘某是不可能实现敲诈勒索犯罪的,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从被告人刘某的主观心态上看,他具有敲诈勒索犯罪的故意的,同时他也积极地去实施了,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只是,受害人张女士已报警,他不可能完成犯罪,这一情况,他是不知道的,但这不影响其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的刘某,以公开张女士洗澡照片威胁、勒索张女士1万元,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属犯罪未遂。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这是不存在任何问题。 但是,如前所述,由于本案公安机关的介入,被告人刘某客观上不可能实现对这5万元的占有,后来的犯罪,也确实如此,属刘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未犯罪未遂。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本案中的张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答案是不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同张女士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后,未得到张女士同意,被拒绝后,他便没有再提,也没有预备和实施,这属于思想犯范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思想犯是不构成犯罪的。 本案中,刘某提出见面时,张女士如果不与其发生性关系,就要多加一万元的要求,被张女士当场拒绝,后双方达成了以2万元删除照片的合议,因此,刘某的这一行为,为犯意表示,依法不构成强奸犯罪。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楼房越建越多,楼间距也越来越密集,随之而来的很多“握手楼”,在这种楼与楼之间、窗对窗、阳台对阳台的情况下,家好像不再是隐私的保护地。在无法改变居住现状的情况下,我们要如何防偷拍呢? 首先,藏有摄像头的常见物品分别有打火机、卡通挂件、插板插座、手表、消防烟感器、纸巾盒、沐浴液、饮料瓶以及鞋面等容易被忽视,却又是很好的偷拍角度的位置,如果发现这些物品有异常一定要第一时间进行排查。 其次,学会掌握检查针孔摄像头以及反偷拍的技巧,比如可以关闭房间灯,拉上窗帘,让房间处于完全黑暗的状态。打开手机照相功能,绕房间一圈,如发现屏幕上有红点,则可能是针孔摄像头的地方,但是,这种方法只适用于检查安装有红外线补光灯的摄像头,对于普通摄像头,可以用手电筒寻找反光物。 住在握手楼要有隐私保护意识,楼间距过于密集,在阳台门位置和洗手间窗户,一定要装上不透光窗帘或者遮挡用的窗户贴纸,避免“面对面”的尴尬。阳台防盗网上可以养一些绿植,像绿萝这种既便宜又好养,还可以爬藤又的绿植,爬藤后还能起到遮挡作用,而且还能净化空气。 如果条件允许,尽量还是不要住握手楼吧,毕竟女孩子隐私尤为重要。花多点钱让自己住得舒服,安心,隐私有保障。男孩子也要注意保护隐私,在家穿着得体,不要过分暴露,否则会被投诉性骚扰哦!为何偷拍事件屡禁不止? 业内人士表示,偷拍背后其实是一条黑色的产业链,从违法生产监控设备,到专人将设备进行安装,直至将偷拍的照片、视频放到网上明码标价售卖……利益链绵延不断,每个环节的违法成本都很低。 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已经被侵犯,应及时留存被偷拍的相关证据。因为偷拍偷录行为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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