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余姚一女子偷摘别人地里的南瓜,被瓜农发现后逃跑,却不慎落水身亡。事后,逝者家属将瓜农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 小时新闻记者从余姚法院获悉,目前该案一审已判决。根据事实与法律,本着公平正义,自力救济的原则,法院判被告无责,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安徽籍的方女士同丈夫姜某某、儿子姜小某在余姚生活。听说附近朗霞街道某村子附近田地里的南瓜没人要,可以随便摘,方女士便动了心。 2019年9月13日下午,方女士前往采摘。在采摘的过程中,南瓜种植户沈某某、沈小某发现有人偷南瓜,遂大喊抓小偷,并一路追赶。
慌乱之下,方女士拔腿跑进了附近的一家喷涂厂内。厂区负责人听到喊叫声出来查看,并阻止沈某某、沈小某两人进入厂区。沈某某、沈小某立刻报警,在厂区负责人的配合下,民警将厂区里里外外找了个遍,都没有发现小偷的踪迹。一众人随后离开现场。 当晚9点,姜小某一直未等到母亲归来,于是到派出所求助。晚上11时许,民警在喷涂厂门口的池塘内发现了方女士的尸体。 事后,死者家属姜某某、姜小某将瓜农沈某某及沈小某告上法院。原告认为,是被告的追赶导致方女士害怕而逃跑,慌乱中躲藏而不幸落水溺亡。他们的诉求是,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1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的追赶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追赶行为与方某的死亡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在场人员反映,二被告在发现方女士偷南瓜时站在田道上,与之保持一定距离,并未对其实施暴力行为,也未威胁其人身安全,只是质问其为何偷南瓜。 据现场监控显示,方女士于当日15时12分38秒进入厂区,沈某某、沈小某驾驶三轮车于15时12分52秒进入厂门,前后相差十几秒的距离。结合喷涂厂负责人及员工的询问笔录与现场监控录像,二被告进入厂区后被厂区负责人强制退出了厂门,民警到达后开展搜寻,但并未发现方女士,监控也未拍摄到她溺水的过程。 经现场勘验后,方女士溺水的池塘从厂区内只有一处小门能通过,且堆满杂物,只能侧身而过,但通到池塘有半米宽的台阶,不足以因慌不择路失足落水,事发时厂区内有二十多人,即使方某不慎落水,只要大声呼救也能及时得到救援。 原告姜某某、姜小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对方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也不能证明死者溺水系因暴力追赶所致,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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