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锅贷骗的不是房是钱
$ b# M4 Z& T/ `6 Z. Z文//田果成 博士 2021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审法官王丹说,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借用“以房养老”的名义,欺骗老年人,以达到非法侵占老年人房产的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注重甄别,对不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通过依法确认合同无效等方式较好地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老年人既“老有所养”,享受国家政策红利,也避免陷入“套路贷”陷阱,实现老年人住有所居。这条消息令人欣慰,中国的最高法律机关已经注意到打着“以房养老”旗号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是社会的一大毒瘤,给社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但是公检法对“以房养老”这样的涉房诈骗案的认识错误令人担忧。 针对以上王丹法官的说法,我们必须指出其错误认识所在: 1. 认为诈骗行为人是在骗老人的房产。 2. 以“套路贷”的思路来看待涉房诈骗案。 3. 认为刑事诈骗案与出资方无关,这也是最关键的错误。 之所以出现上述认识错误,根本点在于公检法没有认真研究钱从何来,钱是怎么来的。 “套路贷”诈骗是更加赤裸裸的涉房诈骗,其特征是: 1. 诈骗的目的是骗取房产。 2. 出钱的资方参与诈骗。 3. 钱形成闭环,即出借的钱最后回到了出借人的手里。 4. 伴有黑社会性质。 目前,北京出现约二十起涉房诈骗案,四千多户家庭被骗,影响到几万老百姓。如果按照王丹法官的办案思路,必定出现严重的司法偏差,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此类案件集中暴雷已经两年多了,资方至今还游离在案外,原因是没有找到资方犯罪的证据,即找不到“套路贷”的证据。现下的办案思路和方向直接导致资方不断起诉被骗房主。虽然绝大部分民事诉讼依据先刑后民原则被中止或驳回,但也有个别诉讼案件判房主失去房产。如,一位被骗房主被法院判决向资方还钱,400万的本金,加上最高额的利息和罚息需要还700万(详见判决书(2019)京0114民初15970号)。这样的判决对这个被骗家庭是灭顶之灾!而资方却挣得盆满钵满! 目前我们了解到,公检法因找不到“套路贷”的证据就认为涉房诈骗案与资方无关。这显然是不符合客观事实且极不负责的审理! 典型案例 北京王光宇案的刑事审判认定被骗房主是被害人,与银行无关(详见(2016)京刑终223号),于是银行起诉被骗房主还钱。与之相关的两起民事诉讼中,法官从刑事侦办的证据卷宗中发现了银行被骗的事实,认定银行担责,免除了房主债务。整个案件(一件刑事案件+两件民事案件)中,民事判决结果否定了刑事判决结果,银行才是刑事案中真正的被害人(详见(2021)京02民终2836号、(2018)京0102民初16915号)。之所以发生这样的刑事判决错误,就是因为公检法没有认真研究调查资方的法律地位,在刑事案件中忽略遗漏部分案中人。 如此大规模的涉房诈骗案的真实情况:诈骗平台不是要骗老人的房产,他们要骗的是资方的钱!是利用老人的房产去骗资方的钱。极少数明目张胆的诈骗平台的钱能形成闭环,如林国彬案,符合“套路贷”的犯罪特征,而其它诈骗平台却并非如此,完全不是“套路贷”,而是“背锅贷”,简而言之,找“背锅人”做贷款。“背锅贷”比“套路贷”更高明,诈骗手段更隐秘,我们提醒办案的公检法千万不要被骗子骗了! 在北京爆发的“背锅贷”,其客观事实是诈骗分子实施了两头骗。 骗房主:诈骗分子打着响应中央提出的解决中小微企业贷款难的号召,利用普惠金融新政策,虚构以房养老、房产增值、物权理财等项目,掩盖骗钱的目的,采用大规模的商业运作模式,给房主洗脑,诓骗房主用自己的房产向他们找来并搞定的资方做抵押贷款,以“周道的服务”,在房主“享受无感服务”的过程中,把所有贷出的钱全部骗到手。 骗资方:诈骗分子专找那些疏于审查,见房就贷的资方,联合资方的助贷、资方的员工,虚构房主贷款理由,伪造房主身份,将其包装成“优质”的房产抵押贷款客户推荐给资方,让资方将钱借给房主。骗资方是“背锅贷”的必要条件,是有别于“套路贷”的关键构成要件。 归纳起来,“背锅贷”具有如下特征: l 诈骗犯明知“背锅人”有房无钱,诓骗房主成为“背锅人”,通过“背锅人”的房产抵押权骗钱。 l 虽然无法证明所有的资方都事先知道钱最终到诈骗犯手中,但所有资方都是诈骗犯找来的,所有贷款事宜都是诈骗分子和资方一起背着房主商定的。 l 所有资方都清楚“背锅人”没有还款能力,只有房产抵押,具有背锅条件,因此见房就贷。有些资方的钱是被诈骗平台骗出来的,有些资方则是自愿让诈骗平台拿走的,他们自恃有房产抵押权在手。 我们必须再次提醒公检法,绝不能放过诈骗平台最关键的犯罪行为:为了让“背锅人”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肆无忌惮地造假,成功实施了对金融机构的诈骗事实——贷款诈骗! 所有“背锅贷”案件中,诈骗行为人得到的是钱,钱是资方的,资方损失了钱,是既遂被害人。因此,诈骗分子犯有房主为未遂被害人的合同诈骗罪、犯有既遂被害人为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犯有既遂被害人为非金融机构资方的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这样定罪才能做到“犯罪动机与犯罪结果一致,被害人的损失与犯罪所得一致”。 资方是涉房诈骗案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把资方纳入刑事案件,就无法完整还原事实真相,就会忽略资方是既遂被害人的客观事实,“背锅贷”设计者的目的就达到了——不仅要诓骗房主和资方,还要骗过公检法,使其判决结果最终成为:刑事上,“背锅人”替资方背锅,成为被害人;民事上,“背锅人”替骗子背锅,向资方卖房还钱。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我们已经掌握了让我们保房免债的法律依据。我们再三提醒公检法,如果刑事判决错误,将由此产生没完没了的民事诉讼和一大堆信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极大浪费司法资源。我们强烈要求公检法:将资方作为当事一方纳入涉房诈骗案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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