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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好心留醉酒男家中过夜,醒来却发现情操碎了一地,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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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1 15:15:0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我国有着久远的酒文化,适量饮酒有益健康,逢年过节家人及亲友团聚时,酒必不可少,少量饮酒凝聚人心,联结感情,因此,酒本身没有问题,问题是过量饮酒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常发生,而除了病理性醉酒外,我国刑法并没有给予醉酒者以任何宽恕,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存在从轻或减轻的问题。 朋友间适量饮酒本不是坏事,每逢节日,朋友们家人们一起聚餐,少不了酒。可是过量饮酒,以喝了酒为借口,做违法之事,归根结底还是人的事,不是酒的问题,说白了,那些因为喝了酒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只不过是酒壮怂人胆,根本不是酒的问题。但是在个别情况下,因酒而犯罪的,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是指少量饮酒即出现醉酒的状态,表现为饮酒后突然出现激越、暴怒、以及攻击或破坏行为。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行为人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下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属于病理性醉酒者仍饮酒的,醉酒后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之为“原因自由行为”。生理性醉酒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普通醉酒,由于过量饮酒而导致的急性酒精中毒现象,生理性醉酒的情况下,虽然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控制力减弱,但意识仍然是清楚的,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生理性醉酒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往往是酒状怂人胆,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行为人在病理性醉酒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明知自已有该疾病,仍然饮酒,因此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刑法上称之为原因自由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生理性醉酒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2020年7月3日晚上,廖某应董某的邀约,驾车来到了董某家中,和董某、吴某等人吃饭,在吃饭期间还喝了不少酒,酒足饭饱之后,吴某等人陆续离开,而董某担心廖某在喝酒之后开车会发生事故,于是便把廖某留在家中,让他在沙发上留宿一晚。 次日凌晨,董某因昨晚饮酒过量而呕吐,廖某在照顾董某之后,借着酒劲趁董某醉酒昏睡无力反抗之际,与董某发生了关系,由于廖某当时也处于醉酒状态,与董某发生完性关系后,便倒头睡去,第二天清晨,廖某醒来,感觉身体的异样,掀开被子一看,情操碎了一地,不禁大声哭了起来,哭过后,拿起手机拨打了110。警方赶到后,廖某还在呼呼大醒,问起昨天发生了什么事,廖某一脸懵,似乎没有记忆,警方勘验了现场,并提取了现场物证,后又对廖某做了病理检查,廖某当晚处于生理性醉酒状态,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涉嫌强奸罪。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是强奸罪侵犯的法益,也是刑法保护的法益,其内容为,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己决定,违背妇女意志,采取妇女不同意的上述任一方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都可能涉嫌强奸罪。强奸罪的手段行为与违背妇女意志系表面关系,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趁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与妇女发生 关系,必然违背妇女意志,这里重点讨论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手段具有同质性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或醉酒之际强奸妇女;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强奸妇女;利用妇女患重病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进行强奸;假装给妇女治病强奸妇女;利用迷信强奸妇女等。所有这些手段都是在妇女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状态,如果行为人利用这一状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违背了妇女意志,涉嫌强奸罪。本案中,董某因醉酒后吐酒,廖某在照顾董某之后,趁着董某醉酒昏睡无力反抗的时候,强行与董某发生了关系,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行为,因此,廖某涉嫌强奸罪。 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在留言区留下您宝贵的意见和观点。您的关注是创作的最大动力,您的意见是学习和进步的最佳途径。+ V9 e# B& o* `# t$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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