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价的上涨,住房支出在人们的衣食住行中成为支出最大的一笔费用,住房问题已成为百姓关切的话题。 近日,《检察日报》刊发了江苏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维护正当住房权益的案例。
买到手的房子 " 飞 " 了 抗诉成功使买房人终获房屋所有权 幸福的人都是相似的,不幸的人,却各有各的不幸。陆英经历过不幸,但又是幸运的。 2011 年,陆英和丈夫从刘芳手中租到了一套房子。夫妻俩带着三个孩子居住于此,并做些小买卖。天有不测风云,2014 年,陆英丈夫病逝于出租房中。这时,一个叫王强的人拿着房产证自称房主,说这房子里死了人晦气,要陆英买了这房子,她要不买就必须搬走。 因为给丈夫看病,陆英在经济方面已经捉襟见肘,只能跟王强商量能不能再便宜些。双方最终以 30 万元的价格成交。陆英到产权登记部门查明房产证是真实的,于是东挪西凑借了 30 万元,以儿子的名义与王强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过户登记,取得了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产证刚到手,陆英突遭当头一棒:A 公司找上门来要房子,称王强夫妇早在 20 年前就将房子卖给 A 公司了,公司虽然把房子租给职工刘芳等人居住,但公司才是房屋的所有人。 A 公司索要房子无果后,于 2014 年 9 月 7 日提起诉讼,主张王强夫妇与陆英夫妻恶意串通侵害公司权益,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强夫妇一房二卖存在过错;陆英应知或明知房子属于公司所有仍然购买,双方恶意串通,合同无效。2015 年 3 月 19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王强夫妇与陆英儿子李东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王强夫妇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法院。法院审查认为,交易价格低于税票价格近 6 万元,据此推断陆英一方存在恶意,遂驳回王强夫妇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王强夫妇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 A 公司胜诉后,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注销变更登记。就这样,2016 年 12 月 12 日,陆英母子买到手的房子 " 飞 " 了。 2018 年 1 月 22 日,王强夫妇向徐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为什么 A 公司 20 多年没有办理过户?陆英母子知道房子已经卖给 A 公司了吗?带着疑问,承办检察官调阅了卷宗材料,并去实地调查取证。 原来,A 公司拿到房子后,既没有签订书面购房合同,也从未要求王强夫妇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房子一直登记在王强夫妇名下。没有证据证明陆英知道王强夫妇曾把房子卖给 A 公司,且购房活动全都在房管局监管下进行,房价低于税票价格也有正当理由——房龄 20 多年,且有人病逝房中,王强夫妇自觉房屋价值受到影响。据此,检察官认为,房子价格虽然低于税票价格,但在情理之中,法院以此推断双方恶意串通,确认合同无效,明显不当。 2018 年 4 月 12 日,徐州市检察院提请江苏省检察院抗诉。同年 5 月 25 日,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 9 月 6 日,省高级法院决定提审该案。 2020 年 10 月 23 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 A 公司主张陆英母子明知或应知公司买房在先的证据不足;陆英母子购房前查询房屋权属情况,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房屋价格低于税票价格,当事人的解释合情合理,且并非显著过低,不能据此认定陆英存在明显恶意。故认定,王强夫妇同陆英母子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而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驳回 A 公司的诉讼请求。 目前,房屋已经解除查封,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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