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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公诉滥伐林木案 督促“补植复绿”修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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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 11:28:0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2020年11月24日,由普安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廖某祥等四人涉嫌滥伐林木罪的案件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庭审现场
据了解,2019年农历十月,廖某祥以3000元向同村村民姜某购得一片杉木林后,伙同廖某政、杨某香、周某兴将此林木砍伐并出售;后又以7130元、5880元的价格分别向同村村民姜某坤、姜某文父子二人先后购得一片杉木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林木进行砍伐并出售,四人将非法所得款项15000余元进行平分。经鉴定,四人滥伐的杉木数量总计233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197余元。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祥、杨某香、周某兴、廖某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庭审中,四名被告人如实供述,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且在审查期间,在检察机关督促下,四名被告人及家属积极开展“补植复绿”事项,购买并种植1800株杉木苗修复生态。综合以上情节,最后法院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刑罚。 开展“补植复绿”
通过办理此类案件,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司法保护实践,秉承“以植代罚,修复为本”的原则,推进“补植复绿”生态机制的运用,努力把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失降至最低。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拟稿人:欧阳卓           单位: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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