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森林火灾不仅会对生态造成破坏,还会危及到周边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生态环境、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2020年9月16日,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失火案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判。
据悉,2020年2月14日早上,家住普安县地瓜镇的农民张某(女) 从家中与儿媳王某一起到大河冲自家的耕地内砍杂草。下午14时左右,张某在耕地左侧的水沟旁的一块空地内,用一把电子打火机点燃杂草堆烤粑粑吃,在此过程中,火星溅到水沟右侧的杂草堆上,引发了大河冲一带的森林火灾。张某立即积极扑救,但未能有效控制住,王某看见火已烧入山林,且火势太大后,就急忙电话报警,同时联系并组织寨邻人员来扑火,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 ,当天下午18时许将山火扑灭。经鉴定,大河冲山林火灾的过火面积为97.8亩,过火有林地面积6.8亩,灌木林地91亩,直接经济损失16278.6元。 被告人张某过失引发山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形,法官采纳了普安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庭审最后,张某表示,自己由于大意,缺乏安全意识,大风天还烧火,自己的行为,既给国家造成了损失,也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也吸取了深刻的教训。她提醒大家,“放火烧山要坐牢”,切勿带火进山,才能把安全带回家,才能守护住绿水青山,平安地生活。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拟稿人:欧阳卓 单位: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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