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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反悔 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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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8 10:23: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近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因被告人谭某某当庭撤回在检察机关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人当即建议法庭提高量刑刑期,本是判处拘役一个月最后变为二个月。具体情况是怎么回事,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
2019年8月7日早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普安县高棉乡朝阳村村民谭某某,在家中喝了二两白酒后,从家中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到高棉乡许打村办事。当天下午,谭某某在返回途中超市购买了两瓶啤酒喝下后,继续驾车行驶,后因操作不当与一辆小客车相撞,导致三轮车侧翻至路坎下,造成谭某某受伤、三轮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接警后,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并抽取谭某某血液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33mg/100ml。后经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因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结合全案,对其提出较轻的量刑建议,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谭某某当庭反悔,他认为《认罪认罚具结书》虽为自己自愿签署,但自己所犯罪行不足以判处拘役刑罚,不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要求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官当即向法庭表明,被告人谭某某毫无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已经消失,调整量刑建议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法庭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后,当庭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提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该项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办案效率。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达成认罪认罚协议后又反悔的行为,将失去之前认罪认罚时获得的量刑“优惠”,检察机关有权调整量刑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的处罚将比原来更重。
撰稿人:谢玉雷、阳艳      单位: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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