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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新规:酒后开车进小区不属于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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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7 11:43:5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深入人心。醉驾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大家对酒驾也是深恶痛绝,2011年我国法律也将醉驾入刑。但最近浙江出台了一项关于酒驾规定,一下子就引发了热议,一起来看看。 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下发“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该《纪要》表明: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也就是说: 醉酒后叫代驾行车至小区门口,车主接替驾驶进入小区的,今后在浙江不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网友炸开了锅 此规定一出来,网友们炸开了锅,一阵热议。 有网友表示支持。有网友却持反对意见。小区“醉酒挪车”算不算危险驾驶? “醉驾”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2011年5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通俗说法是“醉驾入刑”。但按照浙江省《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首先对“道路的认定”做了说明,指出刑法中的“道路”。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因为小区、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头的“道路”,所以均不能以关于醉驾的“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来论罪。 由此可得,小区醉酒“挪车”等行为将不被认为是“危险驾驶”。这些规定是不是意味着对“醉驾”行为处罚变轻了呢?律师王殿学分析说: 浙江省的规定不意味着醉驾的处罚,进行了从轻,而是处罚更加人性化,处罚更加明确。 首先明确一点,‘醉驾一律入刑’,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刑法总则第13条明确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有网友就会疑惑,驾驶员接替代驾驶入小区后,醉驾造成严重后果怎么办?王殿学表示: 可以以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来处罚,并不意味着不处罚。 尤其在小区、学校校园等地,因为人来人往较多,并且行人可以不按交通规则行走。司机的注意义务比道路上应该还要高。 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失,或者撞人,还可能出现故意犯罪的情形,而故意犯罪的处罚比醉驾犯罪处罚还要重。 依据浙江省会议纪要,酒精含量≥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立案查处。纪要还规定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表示: 罪刑相适应是适用刑法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浙江省的规定并非是对犯罪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是对于以往醉驾即入罪的规定的人性化的变通,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多样性,让许多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在刑法处罚之外。 但是一旦构成了犯罪,对于犯罪分子的处罚还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的。最后说一下,无论小区酒后开车算不算道路酒驾,我们始终都要知道酒驾本身就是不安全的行为,所以为了自己以及他人生命安全,请不要酒后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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