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上午,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是四川首次为单独流域立法,肩负“尽快全面改善和保护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依法打赢碧水保卫战,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同时为长江保护立法提供可资借鉴的流域立法经验”的使命担当,并以此翻开了全省水污染治理的新篇章。 严管重罚是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在水源区设立排污口、饮用水 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情况, 提高了下限进行处罚。同时,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增加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增加在沱江干流岸线 1公里范围内的从严规定等。 沱江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的支流,在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应当以更严格的制度保护水环境。因此,条例细化并强化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在水污染防治法处罚规定的基础上,提高处罚下限,对以下违法行为作出从严处罚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 Z5 [& t3 Q2 N; a: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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