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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约定 能否阻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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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3 11:34: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夫妻离婚时可以通过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以及债务的承担,那么法院在强制执行债务时会受制于离婚协议吗?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协议对抗强制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与前妻共有的房产在被查封前通过离婚协议转让给了前妻,但该房产并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院最终裁定查封该房产合法合规。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 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
  事情的起因是刘某采取先供货后结账的方式向张某供应电线电缆,二人就未结清货款于2014年签订了书面还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方式、时间及违约金。但截至最后还款期限,张某仍有30余万元货款未支付,多次催收无果的刘某将张某诉至新都法院。新都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向刘某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后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12月,法院对张某(共有人周某)名下所有房屋作出查封三年的执行裁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周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理由是其与张某于2016年7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涉案房屋归周某单独所有。
  新都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周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16年7月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确实约定涉案房屋归周某所有,且该房屋余下按揭款由周某自行偿还。但由于周某不能一次性还清余下贷款,故至今仍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房屋的变更、转让等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周某与张某虽然在《离婚协议书》中对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变更有所约定,但直至2017年12月该房屋被查封时二人并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产权证及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均载明该房屋为张某与周某共同共有。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之规定,新都法院对涉案房屋予以查封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案外人周某的异议请求。
  法官分析说,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同时也保护公民的债权不受侵犯。当二者碰撞冲突时,法律没有规定哪种权益是当然的优先级,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的过程中会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天府早报记者冯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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