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卖出房屋 父亲称房子是他买的拒不搬出 这样的买卖合同有效吗?“购买的房屋终于真正属于我了。”当自己购买的房屋被腾退的那一刻,购房人罗陆的心“落定”了。近日,蓬溪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承办法官反复调解,开庭前,被告李华及其父母主动腾退房屋给原告罗陆,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据了解,2018年12月13日,经中介介绍,李华、罗陆签订了二手房买卖经纪合同,李华将位于蓬溪县一小区建筑面积78.59平方米的房屋及室内家具以33万元价格卖与罗陆。随后,罗陆按合同约定付清了购房款,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产权变更登记在罗陆名下。 然而,事情并没有预料的那么顺利。就在罗陆要求交房时,李华竟然不见了,而李华的父母及91岁的婆婆还住在房屋内拒不搬出。无奈之下,罗陆将李华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李华及其父母立即交付房屋及室内家具,并赔偿违约金66000元。 蓬溪县人民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在给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李华的父亲李文政提出,房子是他给钱买的,只是产权登记在女儿李华名下。他将自己的房屋出售替女儿还债,女儿已将该房赔偿给他,只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李文政还提供了女儿李华出具的房屋赔偿协议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考虑到91岁的李婆婆住在房屋里,若强制执行腾退,难度较大。经过承办法官反复细致地调解,开庭前,被告终于主动腾退房屋给原告,原告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以案说法: 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 发生法律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据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原告已取得该房所有权,被告李华给其父亲出具的赔偿协议书对外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对抗买卖合同,被告理应腾退房屋。(人中人物均系化名)(李雪琴 全媒体记者 郑小艳)
& I* D$ s5 K! H$ l
P4 F) S7 a* l4 V% `2 ?4 C
% T, b& X& W/ \ T5 [! 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