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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溺亡5名同伴成被告 法院:已尽救助义务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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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9 16:52: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5 D& P: ~9 @0 q" x0 }) s
( C' Q2 }. g3 G% T* w' x/ l当小明(化名)落水,几名同伴赶紧向附近3名成年人求救,但水流太急施救失败,小明溺水身亡。事后,小明父母将5名同伴及其监护人告上法院要求作出相应的赔偿。 11月28日,记者从南充嘉陵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已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明父母的诉讼请求。
  x) V/ l9 a; q: R) c( F5 ]0 U  小赵、小胡、小林和小明等6人都是南充某中专学校的学生,今年5月6日下午,他们到南充市嘉陵区嘉陵江边的一处开阔地带烧烤。
8 X" o, ^. E8 k0 A; F3 \, p% M  小胡回忆,当时小明提出要去嘉陵江游泳,“我们都劝他不要下水,但他说自己会游泳”。后来小赵看到小明独自沿着桥墩下的浅水滩往前走了几米后,状况就不太对劲,“只有头露出水面,双手一直在摆动”,于是发出呼救。然而孩子们都不会游泳,便立即向附近的3名成年男子求救。3名成年男子赶紧跳下江施救,但因江水太深,水流太急,救援未能成功。随后小胡报警,警方和消防员赶到现场将小明救起,但经医护人员确定,小明已溺水死亡。/ T2 y1 F$ c( h- p1 {
  事后,小明的父母将5名同伴及他们的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后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4.9万元。! D+ T& V" d' X: t
  小明的父母认为,近在咫尺的5名同伴没有及时救助,最终导致儿子溺水身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Z1 S- G* T# C- y$ u. F9 m6 X
  本案经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此次烧烤活动参与者均为年龄相仿的同学,每一位成员均可以自由表达主观意愿,决定自己的行为,小明在烧烤过程中自己选择去玩水,系自愿行为,且小明溺亡系意外,同行人不能事先预知。
9 W8 M, O2 z/ S, |1 m' q  V' q; [4 d" u  此外,本次烧烤活动是同学之间相互邀约,并没有推荐谁为组织者、领导者,大家均是自愿参与,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且,烧烤活动场地选在位于水边的开阔地,该场所没有禁止人员进入的情形,故活动地点选择并无不当。
' ~- T1 j( ?8 t8 o0 y% f) m3 b  5名同伴在发现小明溺水后,在均不会游泳的情况下,选择向身边的成年人求助和报警,已尽到救助义务。因此,5人对于小明的溺水死亡事件并无过错。
2 B5 G: S5 e: h5 ?  11月28日,记者从南充嘉陵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已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明父母的诉讼请求。
' J; D' V( x) a5 e( u# I/ {* R- s: \( L4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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