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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董芳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向成都法院提交离婚二审上诉书。去年6月,董芳与丈夫产生争执,被施以暴行。事后,她申请到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该事件成为2016年来的成都反家暴典型案例。后来她提出离婚诉讼,经3次庭审,法院判决不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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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w. K, v' _, R% N$ E在这个事情被媒体挖出之前,刚好某明星因为家暴遭到女方的曝光引发热议。“家暴”的话题还没下架,昨天“国际反家庭暴力日”(11月25日),这一则视频引发“遭遇家暴被判不予离婚”的讨论再次霸屏。在我们日益提倡公平的婚姻关系,保护妇女权益的趋势下,遭遇家暴请求离婚的妇女却被迫陪着施暴人继续冷静,确实让人不吐不快。% g+ P- e* C* x4 P2 B. T
3 D6 O0 q" c3 p2 N& D$ K8 n2 p@evan_fun:有切实的证据证明存在家暴,此时经过调解,无法达成一致,依照婚姻法32条第三款第(二)项就应该判离,况且在申请了禁止令而没能阻止家暴的前提下,还需要什么冷静期?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家暴,那么不判离是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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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X4 i5 X, A3 g' }0 f. N@一却尘思一:冷静期是给夫妻因为一些琐事急了设立的,不是给原则性问题设立的必须要有的流程。8 r& I$ T* v! ]; _5 h+ o; ?
@高雄大宝:家暴严重的涉嫌故意伤害罪,长期家暴的涉及虐待罪,希望政府部门严格执法,落到实处,严惩家庭暴力。
6 F" r) s( h# ]" I* a, }@Chmin想想念念:作为一名女性,我不觉得让男方冷静6个月对我有任何的意义。
4 @: V2 f6 a' s. a% ~9 {" Q4 f1 y- Z' e! y/ l$ I, s- o4 x, h6 w
从包括律师,法官,曾经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人群,我们都可以侧面得到一个信息。通过诉讼申请离婚,第一次法院一般都不会判离。这本来是从人性的角度出发,给予双方更多的空间思虑。这种处理方式,也确实令一些情绪上比较激动的夫妻,关系得以缓和存续。但是面对家暴......这种惯性的判罚是否真的还具有积极意义呢?
+ Z0 |- q# U9 ^) A1 i2 D检察日报针对这个事情有一个评论:在家暴离婚案中,尊重受害方的意愿应是关键点。如果法律不加区分地推行离婚冷静期,无法保证受害者人身安全不会再陷危机,法律致力于维护的正义也可能因此而打折扣。1 n; p( N) u9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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