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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教室内猥亵3名女童不认罪 辩称是"教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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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31 16:14: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近期,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成功获判,同时该院首次提出的针对被告人实施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也被采纳。经开庭审理后,福田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禁止被告人朱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未成年人教育相关职业,期限三年。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某通过网络招聘进入深圳市某培训机构任书法老师,在"一对一"培训课堂中,朱某某多次搂抱仅有10岁的被害人小云(化名),并在"一对一"书法辅导课后将小叶带至教室旁的小房间,不顾被害人反抗对其进行猥亵。
小云并不是该案的唯一被害人。经查实,从朱某某任职至案发短短三个月时间内,朱某某采用同样手法一共猥亵了三名10岁至12岁不等的女童。且被告人朱某某不但在课后猥亵女童,甚至在装有监控的教室内也公然实施犯罪行为。尽管监控视频证据确凿,但被告人朱某某一直拒不认罪,辩称这是其教学的一种方式,有些家长不认可而已。
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培训机构教师,本应对学生负有教育、保护、看护的义务,但其却利用这种特殊身份对多名孩子多次进行性侵,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鉴于被告人朱某某无任何认罪悔罪表现,加之该案社会影响恶劣,为了预防再犯,同时也考虑净化教育环境,该院对朱某某提出在其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禁止从事与教育相关的职业的量刑建议。
据悉,"从业禁止"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预防犯罪、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置的预防性措施。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目前,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已在四宗猥亵儿童类案件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提出了对被告处以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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