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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成都市纪委,我父亲被超速越野撞死还要负一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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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3-1 14:31:5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成都市纪委领导:
你们好,希望领导们在百忙中能够看到这封信。
2017年01月03日早晨,在成都市金牛区金芙蓉大道北星铁路跨线桥在建施工路段下,负责在工地守夜的工人冯昌林像往常一样,在工地巡查一圈过后,冯昌林便准备借道通行过跨线桥下的马路对面工地取工具开始一天的劳作。在借道通行至马路中间双黄线处时,突然,一辆疾驶而来的白色越野车正面将冯昌林撞飞。事故发生后,经120医生现场确认,冯昌林当场死亡。随后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为冯昌林承担50%的责任。
这是我一生都难以忘记的一天。
一、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作出的成公交认字{2017}第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驾驶员严重超速是事故主要原因,追究肇事驾驶员刑事责任。
二、请求调取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近两年同类行人过马路车祸身亡的事故责任认定,鉴定是否涉嫌包庇肇事驾驶员。
三、我们认为交警有涉嫌包庇肇事驾驶员的嫌疑,为减轻肇事驾驶员刑事责任,严重超速却要行人承担50%责任。我们没有去闹,我们相信公平正义,也相信法律。
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成公交认字{2017}第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发生事故的金牛区金芙蓉大道北星铁路跨线桥路段为在建施工路段,由于是修建铁路跨线桥,根据施工需要,在建工地在马路两侧都设有施工场地,路面原有的绿化隔离带也暂时铲除供车辆与行人进出。
事故发生地为在建工地,此路口既没有过街设施,路面也没有隔离设施,申请人父亲冯昌林(死者)在施工区域内正常施工,如要从马路一端场地至另一端场地就需借道通行,申请人父亲冯昌林当时就是借道通行行至马路中间双黄线处时被被申请人疾驶而来的小车当场撞伤身亡的。
为了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在此处施工路段,根据施工需要,每天都是数以千计的人像申请人父亲冯昌林一样在横道处横过道路来往于施工场地,正常上跨桥施工作业。
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昌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在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道路中间仅有双黄线,并没有隔离设施,认定是完全错误的!
  二、2017年01月03日07时40分许,在金芙蓉大道北星铁路跨线桥施工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部在被申请人蒋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因为发生事故的路段为在建施工路段,且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竖立了醒目的限速牌(施工路段限速40km/h),被申请人蒋伟在驾车通过在建施工路段时,不仅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减速慢行”,而是继续严重超速行驶。
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鉴定,其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79km/h,根据施工路段所竖立限速牌(限速40km/h)显示,被申请人蒋伟当时驾车超速已高达100%,依法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现场有限速40公里,交警却认定限速70公里)
申请人父亲冯昌林是按照借道通行,通过现场的监控视频也能看出,冯昌林在通过马路时也是在左右观察车辆通行情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通行的,其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作出的成公交认字{2017}第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请领导们公正公正、依法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认定书中说事故一百米处有人行横道,但事实是事发现场至少近三百米无人行横道,认定书还说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事实是跨线桥作业施工区域(并没有隔离设施)仅有道路中间的双黄线,施工作业区有明显的黄色警示标志,限速40公里的标志,并立有蓝色警示牌“内有车辆出入请减速慢行”,但交警认定限速70公里。
这个路段经常交通事故多发,就在前一个月的2016年12月,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民警唐鸿骑着警摩出勤时也是在这个地方被车辆卷入车底身亡的。这段路没有监控,车子速度很快,交通形势十分复杂。

9 y" T) x" R+ e$ G+ ~" N6 n# L; K1 p/ ~( [$ _, k9 f9 f# n* W
实名举报人:冯小平
  2017年2月28日

' p/ i* l: T/ X/ O  A! ]2 {
冯小平,男,28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身份证号码:51130219880407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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