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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为儿子买房发生纠纷讨要房款 母子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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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0 09:53: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本报讯 出钱为儿女置业,似乎是当代父母的义务,不能给儿子买房似乎就不是“中国好父母”,而不少子女也会把这些当成理所当然。“啃老族”注意啦,“啃老”不当,可能会变成“老赖”。这两天,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再次前往王城(化名)家追讨欠款20余万及利息。而申请向其追掏这笔欠款的,正是王城的老母亲。

[事件]母亲起诉儿子,讨要为其买房的钱

今年55岁的王城与80岁的母亲张老太打了多年的官司,打一次败诉一次。

2000年,王城单位统一买房,但王城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他的母亲张老太便为他出了首付的钱。2002年,王城作为买受人与郑州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城购买中原区建设路一处面积168.4平方米的住房,房款总金额296384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

随后,张老太以儿子王城的名义向该房地产公司缴纳首付房款96384元以及物业维修基金、天然气集资费、契税等共计11.5万余元。同年4月17日,王城向银行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10年(自2002年4月17日至2012年4月17日),用于偿还剩余房款。

由于儿子经济依然不宽裕,张老太此后便以儿子名义按月归还该房产贷款本息至2008年10月,先后75笔贷款,共计16.3万余元。

随后因为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纠纷。2009年张老太让儿子还钱,但儿子却并不愿意。张老太起诉至法院要求儿子还本金27万余元及利息。

[判决]法院判儿子返还母亲20余万及利息

母亲告儿子,要求返还房款,这个案子并不多见。法庭上,王城辩称房子名字是自己,所有的手续都是自己的名字,因为钱是自己交的,只不过各种手续被母亲“偷偷”拿走保管,并不能代表是母亲替自己出的钱。整个诉讼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最终儿子王城败诉。法院认为,母亲出具各项证据有效,确定帮其垫付房款,应予以归还。

2014年,郑州中院最终判决王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老太返还先期垫付款115704元及该款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老太返还银行贷款共计163468.32元及贷款利息。

然而,终审判决生效后,儿子王城却不再露面。

[说法]父母出资买房,证明有借贷关系的需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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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这一推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但这一推定的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在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出资人是以借贷作为出资本意时,应当按照借贷关系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同时,提出存在这一关系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如今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史红旗三番五次寻找王城却始终见不到他。17日,执行法官带着搜查令到了王城的家门口,希望周末能堵住人。然而法官连续敲门之后,只听到屋内一阵阵的狗叫声,但不见有人开门。

法官提醒,针对那些正在逃避的被执行人,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该履行的义务不会因为逃避而减少,反而有可能转化成为犯罪行为,莫要等到锒铛入狱那天,后悔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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