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辅助访问 联系我们关于我们文明投稿
关闭窗口

简单4步,开始与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对话吧!

1. 打开你的微信、朋友们选择添加朋友   2. 使用扫一扫功能扫一下上面的二维码
3. 扫描后出现详细资料选择关注就好了   4. 现在开始与我们的官方微信对话吧!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打开微信扫一扫
查看: 41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婚时承诺送儿一套房离婚后父亲反悔 法院判不能悔

[复制链接]

5万

主题

6万

稿子

18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273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10:12: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夫妻闹离婚,将房产等财产留给孩子的情况不在少数。但是,如果事后又反悔,行不行呢?彭州法院最近判决的一起类似案例给出了说法。

  苏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小王,并在天彭镇购买了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2015年1月6日,苏女士与王先生因感情不和办理离婚登记,并达成离婚协议:小王的抚养权归苏女士,婚后购买的150平方米住房赠与小王,由父亲王先生协助儿子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但是离婚后,王先生一直拒绝协助儿子小王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为此,小王将父亲王先生起诉至彭州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由父亲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彭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父亲王先生提出了自己的辩解意见,他称离婚后,自己已向儿子明确表示撤销对其赠与房屋的行为。父亲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自己对赠与行为有任意撤销权,且该意思表示已到达儿子,赠与合同已经解除,自己无需再履行向他过户房屋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女士与王先生离婚时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儿子,是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前,苏女士与王先生都是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王先生作为共有人之一无权撤销赠与;二人赠与房屋的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有着密切联系,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是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形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条件已经实现,故赠与房产条款不能撤销。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房屋归儿子小王所有,父亲王先生协助他办理变更房屋所有权的登记。

  彭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3 q- ~3 h) J% E2 w: Z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 ( 蜀ICP备19023435号 )  

GMT+8, 2024-5-20 17:40

Powered by WW.ICBW.COM.CNtechnical support:传播网

川公网安备 5101080200038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