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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宣汉县东乡街道大梁村的一位村民,2004年,我个人承包我组2余亩土地用于培建柑橘果园,现已取得良好效益。
R! L$ v; U& L* l, I! g4 S为支持国家重点项目西渝高铁,强占果园4年,毁坏全部果树589棵,但补偿事宜从不公布,补偿款至今没兑现。1 E6 P- W# l) T( J
项目部未经协商单方面制定《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谎称我果园补偿标准是:7200元/亩×2.019亩+1880元/亩×2.019亩×3年=25923.96元。我对该补偿标准有异议,经询问宣汉高铁指挥部张国主任说:这是临时用地,第一年按照果园标准补偿,果树毁坏后,地面没有果树,后面三年按照一般耕地标准1880元/亩计算。
: I: c9 F* r9 `0 ? [4 ?但达州市政府颁发的《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市府发〔2018〕22号)规定:临时用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应第十七条:土地补偿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即7200元/亩×2.019亩×10倍=14.5368万元。, I+ h: C. d$ ~" H' f
更可笑的是:《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对其他社员的零星大小树木均是180元/颗,而我的成年挂果果树却只有24元/颗,这是天灾还是人祸?还是说无视政府规定?这个账该怎么算?
5 U$ p+ \# D/ _3 F' l$ f7 ?我家果园经营10多年了,经济效益可观,是全家人主要生活来源,在没有达成补偿一致意见后,强行占用,张国不同意恢复果园原状,以后就没有果园了,我辛苦10余年的心血就只有2万多元,对我一个农民来说断绝了生活经济来源。5 u9 p" a/ q2 ]
我一个农民,能力有限,各位大神看到帖子后,该用什么标准补偿果园,帮忙解决我一大家人生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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