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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男子车被盗,小偷竟将车主告上法庭,无理诉求令人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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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 12: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有网友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偷车贼偷窃了他的摩托车,结果出了事,偷车贼的家属向失主索要发票,网友询问该给吗?而大部分的网友则表示,不应该提供发票。
在该案中,偷车贼偷盗摩托车的行为可能涉嫌盗窃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QQ截图20220113122050.png 但特别要注意的是,摩托车被盗后一定要及时报案,否则出了事情,那么便就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自己也被麻烦牵连。在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后,第一时间报案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偷车贼骑着被盗的摩托车出了事,家属找上门索要发票,你还可能理直气壮的通知警察,追究偷车贼的责任。
不过接下来要讲的这起案例与上述案例有些相似,但不完全相同。该案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
2017年4月29日晚,岳阳市岳阳县某乡的徐先生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了,首先报了警,作了笔录,后考虑到大路上装有摄像头,偷车贼极有可能走了山路,因此在做完笔录后,徐先生便驾驶了汽车,去追赶偷车贼。
徐先生确实想对了,他追上了那个偷车贼,一眼就辨认出了那是自己被盗的摩托车,于是徐先生开车到了偷车贼的附近,要求他把摩托车停下来,然而偷车贼并没有停车,而是试图摆脱徐先生,徐先生自然是不肯放偷车贼走,也踩下了油门,继续追了上去。 QQ截图20220113122118.png 结果就在一个拐弯处撞上了,经鉴定,偷车贼付涛(化名)为十级伤残。在当时,交警来到了现场,按照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徐先生负主要责任。不过徐先生并没有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付涛的家属向徐先生索要赔偿,徐先生也没有答应。
徐先生认为,付涛不偷窃他的摩托车,或者在他追上来后停下车辆,该起交通事故也就不会发生。
但付涛及其家属认为,如果徐先生不追赶他,也就不会导致车祸的发生,因此徐先生应当支付赔偿。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付涛因为触犯盗窃罪,被判了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满释放后,付涛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向徐先生索要赔偿。
那么徐先生应首先,车祸的发生,虽然与付先生驾驶汽车追赶有关,但最主要的还是因为付涛的盗窃行为。虽然交警就交通事故作出了事故认定书,但责任划分是按照该起交通事故,并没有把付涛的盗窃行为考虑在内,但法院审理该起侵权纠纷,应当综合全部的案件情况,并不能忽视付涛的盗窃行为。
其次,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在该案中,付涛的盗窃行为具有过错,起因是付涛盗窃了徐先生的车辆,才使得徐先生驾驶了汽车前去追赶,最终发生了车祸。
付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而徐先生驾驶车辆前去追赶付涛,是为了追回自己被侵占的财产,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不过一审法院认为徐先生在追赶过程中没有控制车速和保持适当距离,具有一定过程,酌定承担10%的责任,故依法作出判决,徐先生需赔偿付涛1255元。其实一审法院作出如此判决,是将该案的性质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也因此,徐先生事故汽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还被判赔支付付涛各项损失共计11.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了上诉,另外,付涛也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徐先生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以及门诊费等共计五万余元。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徐先生追赶并试图逼停付涛所驾驶的车辆,目的是为了制止犯罪、追回财物,付涛当时所驾驶的车辆是他偷盗徐先生的摩托车,意味着徐先生的合法财产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徐先生的追赶行为系正当防卫,该案的实质并非交通事故。
考虑到付涛停止犯罪,就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可认为徐先生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付涛的诉讼请求,徐先生不负任何责任。由于该案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属于健康权纠纷,故保险公司也无需再承担责任。付涛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得不到任何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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