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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6-5 17: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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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达州
楼主:你好!我是征补局纪检工作人员,你所反映的“征补局职工上班期间吃枇杷”一事我局党组、纪检组高度重视,已迅速组织专人调查此事,现回复如下:
7 o8 _- @+ {& \' j! r, r3 ^4 C 经调查,报道中说提的工作人员系我局正式职工,该职工于2017年5月12日向分管领导及局党组提出公休申请(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9日)。2017年5月16日,根据工作安排,该同志本在公休但因临时工作需要到办公室拿文件,恰逢您拿着《中国法治新媒体介绍信》,并携一名工作人员到我局咨询渠北乡流江村一事,因单位保安不知该同志正公休,所以将您一行交于该同志接待,听完您的叙述,该同志得知您所反映的“渠北流江村拆迁一事”发生在2015年,且该拆迁项目是按《达州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47-1号令)执行,并不属于我局职能职责范围,遂回答:“请到当地乡镇或其他单位咨询,我们并不清楚”。 9 T- l4 p; M% }$ f& r
至于吃枇杷一事,据查,该同志因母亲刚动手术,爱人一直在异地工作,家事全由她一人操持,早上为了赶早送孩子上学,又临时接到工作任务,没来得及吃早饭,当时已有些冒冷汗,恰逢手上有2个枇杷,为了缓解不适,就拿出来吃了。以上是我局所查证的事情的全部经过,我局党组、局纪检组已对该同志提出了严肃批评,给予了相应的处理,并责成该职工本人对其行为作出了深刻检讨。' L9 [3 b- k# k1 c$ n
特此回复。5 j: A4 ^! L5 A1 [7 P
% J, S8 z5 s6 k# G0 |* n! z 渠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4 L; A$ _4 q% |! A0 n
2017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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