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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6-5 17: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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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达州
楼主:你好!我是征补局纪检工作人员,你所反映的“征补局职工上班期间吃枇杷”一事我局党组、纪检组高度重视,已迅速组织专人调查此事,现回复如下:6 U" F$ |0 f, V6 w! m) m5 V
经调查,报道中说提的工作人员系我局正式职工,该职工于2017年5月12日向分管领导及局党组提出公休申请(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9日)。2017年5月16日,根据工作安排,该同志本在公休但因临时工作需要到办公室拿文件,恰逢您拿着《中国法治新媒体介绍信》,并携一名工作人员到我局咨询渠北乡流江村一事,因单位保安不知该同志正公休,所以将您一行交于该同志接待,听完您的叙述,该同志得知您所反映的“渠北流江村拆迁一事”发生在2015年,且该拆迁项目是按《达州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47-1号令)执行,并不属于我局职能职责范围,遂回答:“请到当地乡镇或其他单位咨询,我们并不清楚”。 5 K. s3 F% N4 v. h: ~0 l3 E
至于吃枇杷一事,据查,该同志因母亲刚动手术,爱人一直在异地工作,家事全由她一人操持,早上为了赶早送孩子上学,又临时接到工作任务,没来得及吃早饭,当时已有些冒冷汗,恰逢手上有2个枇杷,为了缓解不适,就拿出来吃了。以上是我局所查证的事情的全部经过,我局党组、局纪检组已对该同志提出了严肃批评,给予了相应的处理,并责成该职工本人对其行为作出了深刻检讨。1 L H& R0 \& c! C8 ?: L
特此回复。5 J! G1 K, m; `7 v$ ]8 I1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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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 u* c. B3 z5 f3 L: @
2017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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