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买内部房源,上海市民何女士白花33万元。 4月6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诈骗何女士的尤某被判诈骗罪,但其银行卡上余额不足500元。之后,何女士向涉案房产经纪公司索赔,该法院经二审,判房产经纪公司向何女士返还佣金3万元,返还意向金10万元,赔偿损失10万元。 33万元换来假确认单 据法院介绍,2012年10月,上海市民何女士委托某房产经纪公司,欲买某热销楼盘的商品房。经房产经纪公司介绍,尤某以帮忙认购该楼盘“内部房源”为名,收取了何女士10万元购房意向金。 此后,何女士前往房产经纪公司门店领取了订房确认单,当场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了3万元佣金,向尤某支付了20万元“办事费”。2013年5月,何女士发现该订房确认单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尤某到案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他的个人财产,但其银行卡上余额不足500元,2014年10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尤某相应刑期,认定其诈骗何女士30万元,并责令尤某退赔,然而此时尤某所得赃款已挥霍殆尽未能退赔。 之后,何女士向房产经纪公司索赔,但房产经纪公司只同意返还3万元佣金。 房产经纪公司被判赔23万元 2016年2月,何女士将房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万元佣金、10万元意向金,并赔偿20万元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女士支付的购房意向金和办事费用均由尤某收取,且另案生效刑事判决已经认定由罪犯退赔,何女士直接要求房产公司赔偿依据不足。 因此,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返还3万元佣金,驳回了何女士其他诉请。 何女士不服,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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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n- m6 X5 A7 U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对于10万元意向金,虽于刑事判决中先行确认了尤某的刑事退赃义务,但房产经纪公司作为连带安全保证人,亦应当承担民事返还义务。 一中法院认为,房产经纪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中介机构,面对尤某提供的虚假《客户订房确认单》,理应比普通购房者具备更高的鉴别意识与能力,但其在未经核查程序的情况下,即通知委托人到店支付报酬,严重违反了居间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客观上对于尤某欺诈目标的实现负有重大过失责任。 何女士本人意欲通过非正常途径取得涉案小区的购房资格,自身也存在明显过错,据此,上海一中法院改判房产经纪公司向何女士返还佣金3万元,返还意向金10万元,赔偿损失10万元。
$ t" f5 u/ {$ V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网/ O1 Y0 R3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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