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拳头打出来的村主任合格吗' [9 F& P5 ~5 j' L8 m$ W
在2017年3月16日,蓬安县群乐乡果园坝村的村民,按照群乐乡选举委员会的安排,选举了该村的村民邹七林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消息传开,舆论一片哗然。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邹七林的村主任是用拳头打出来的”: 其相关的事实依据是: (一)在2016年11月30日晚,群乐乡土桥村村民王安全因饭后闲暇信步,与该乡果园坝村的“村主任候选人”邹七林在邻居罗兵的茶馆邂逅相遇,闲聊中,村民王安全给邹七林敬烟,邹七林接烟后便随手将其扔在地上,由此引发双方口角并发生抓扯。情急中,邹七林用木凳将王安全头部砸伤,被蓬安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伤”,后经历时近四个月的医治和疗养,王安全至今仍然留有较为严重的头部昏痛、肿胀等后遗症。可是,作为代理村主任的邹七林却草菅人命,不以为然。他在这近四个月的时间里,先后在乡村领导及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的敦促下,仅通过他人为王安全支付了部份的医疗费和护理费。 (二)在2017年3月15日,作为该村的村主任候选人邹七林对村民王某以威胁的口气说道:“明天村上就要正式选举村领导了,在这次选举中,如果那个(村民)不选我的话,那么,王安全的今天就是他的明天“……云云,听后令人胆战心惊、不寒而粟。 二、蓬安县群乐乡人民政府在客观上起到了充当邹七林打人违法的红色保护伞 其理由是: (一)乡政府的个别领导欺上瞒下: 即:在2017年3月15日,蓬安县群乐乡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邹七林与王安全纠纷处理情况的说明》(简称《说明》)。在该《说明》中:群乐乡政府称:“王安全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约3500元,邹七林已付给了王安全”。这根本不是事实: 1、王安全受伤住院期间的各种法定费用,并不是只有3500元; 2、邹七林并未亲手给王安全本人支付分文的医疗费用 。 (二)该《说明》文不对题:按照群乐乡人民政府在所写《说明》中所标明的“主题”是对此次纠纷发生后,乡政府对其处理的“过程”和“结论”作了一个简要的阐述,不是在内容上对邹七林是否具备村主任正式候选人资格作无谓的界定。因此,群乐乡人民政府的《说明》是越说越不明。 (三)作出《说明》的主体角色错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像征正义与公允的乡人民政府,就其本身的职能来讲,它是全乡人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而对于其所属村委会的选举,则是由群乐乡人大选举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来具体组织实施的。因此,群乐乡人民政府的这种荒自己的“田”种别人的“地”的做法是明显不合法的。 三、村主任候选人邹七林在选举前行凶打人的是非辩析及其社会关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这也就是说:任何村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都必须模范的遵纪守法,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否则,就不能担任村民委员会的主任或成员。可是,在蓬安县群乐乡果园坝村的村主任候选人邹七林在残忍的将王安全打成了“脑震荡”和“多处软组织伤”、已构成了严重的违法以后。群乐乡人民政府却堂而皇之的将其列为村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并参加选举,这是明显违反这一法条的规定的。 (二)按照国内外相关法律的规定:凡是要要求参选某行政职务的公民,相关部门在作资格审查时,其候选人必须要具备没有违法、犯罪的个人记录。比如:早年发生在美国的“水门事件”,近期发生在法国的总统候选人,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迫停止其竞选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这就充分说明:无论古今中外,凡参选的代表候选人都不能有违法犯罪的历史。可是,作为对村委会工作有法定的“协助”、“指导”义务的群乐乡人民政府却置法律的相关规定于不顾,我行我素,称其在所在村已列为村主任候选人的邹七林打了人、侵犯了村民王安全的人身权利后,仍然“符合蓬安府办发(2016)105号和蓬群府发(2017)8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应当作为果园坝村村主任的正式候选人。这在客观上必然要产生以下法律后果和引起相应的社会关切: 1、强奸民意:按照群乐乡政府所默认的做法,如果那个选民不投乡选委员所拟定“正式候选人”的赞成票,就必然要遭到“被选举人”的殴打的地话,那么,我们党所倡导的人民当家作主,还有什么实质意义可言? 2、公民的人身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广大村民被迫生活在一种岌岌可危的恐怖状态之中,从而,为新的“村霸”,横行乡里,渔肉百姓形成适宜的土壤; 3、法律的威力将变得苍白无力: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将成为个别基层组织的领导人员的履职常态。从而,导致以习近平同志为首的党中央所制订的事关全局的依法治国方略得不到有效的贯彻。 4、给村民的日后生活带来无形的压力、并心存余悸:认为:如果上级党政及政法机关默许了像邹七林这样的打人村主任上台“执政”,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们这些普通村民不知还有多少人要成为他的打击目标; 5、邹七林的行为与封建官僚别无二样: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所倡行的就是“官打民不羞,父打子不羞”如今我们在以习近平同志为首的党中央所倡导的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是平等的。因此,像邹七林这样的打人者,应当绳之以法,其打人之风,可以休矣。 鉴于以上几个方面的事实和理由,我们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此,特将上述案情事实上网公诸于世,意欲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和评判,借以达到引起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杀一儆佰,以儆效尤之目的。
- Z* R7 L( e+ Y( D 蓬安县群乐乡土桥村受害村民:王安全 2017年3月20日 ; w% @; `5 \' d+ D
附:一、王安全的病历资料复印件。拟证明:王安全遭邹七林毒打致成“脑震荡”属实; 二、群乐乡人民政府所出具的《关于邹七林与王安全纠纷处理情况的说明》复印件。拟证明:群乐乡人民政府自觉充当了打人凶手邹七林的红色保护伞。 & F. l* [" \5 \2 ]! E9 w, D1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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