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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被指用特别费养流浪狗“马小九” 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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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1 11:41: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中新网3月21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2007年民进党“立委”谢欣霓及台北市议员颜圣冠,告发前台北市长马英九以领养流浪狗“马小九”不实核销特别费9900元(新台币,下同),并将每月特别费半数17万元转汇妻子周美青账户,涉及贪污、伪造文书罪,台北地检署侦查后认为,马英九特别费案早已无罪定谳,且特别费已经“修法”除罪化,不得再行追诉,昨天(20日)不起诉马英九。

马英九与流浪狗“马小九”。(台湾《中国时报》资料照片)

本案是台前“高检署查黑中心”当年侦办首长特别费案时,接获绿营告发分案,之后再移转北检侦办,北检等到马英九去年卸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后才重新分案侦办,总计全案历经10年后才侦结。目前马英九遭绿营告发及检举不法案,北检仍有7案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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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检指出,马英九被控1999年以台北市长特别费,不实报支、核销爱犬“马小九”动检所留置费、健康检查、住院医疗及其他代购品费用共9900元,另马英九遭告发从1998年12月到2003年12月为止,每月用领据请领特别费17万元,汇进妻子周美青账户,涉嫌贪污及伪造文书罪。

其中,马英九被告发将特别费汇入妻子账户部分,因他所涉特别费案,早已在2008年获“最高法院”判决无罪确定,因告发事实与判决事实属同一案件,为前案确定判决效力所及,且特别费案亦经“立法院”修正“会计法”,废止其刑罚,依法不得再行追诉。

另“马小九”部分,北检认为,是由特别费核销费用,同样因特别费案已经“立法院”“修法”除罪化,依法不得再行追诉。因此对马英九做出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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