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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法院办案一拖而推三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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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3-9 14:46: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及检察官:您们好!
我叫黄敏,女,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桂花街42号2—1—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660126442x。电话号码:18981435232,我有许多的冤屈需要贵院为我解决,更需要你们为了维护中国法律的尊严和威严而为人民服务。
事情较为复杂,我在此简单地作个介绍。
[url=]我于2012年10月26日在资中法院告周琴、桂树斌夫妻借款115万一案,资中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开庭,并做出了资中民初字3786号调解书。[/url] 李万光(周琴之妹夫)、谭秀英(周琴之亲妹、李万光之妻)二人作为旁听也参加了此案的庭审。此案2013年3月初进入执行,资中法院准备等到2013年6月(四川省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年6月份年终结算)去执行周琴夫妻在该公司的10/100(入股金90万元)的股份。李万光、谭秀英夫妻于2013年5月24日在资阳雁江区法院起诉周琴、桂树斌夫妻借款92万元,雁江区法院作出(2013)雁江民初字第01626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是当天立案,当天审理,当天结案,三天就进入执行。为此雁江区法院还违规重复查封了周琴夫妻在四川省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10/100(入股金90万元)的股份,雁江区法院先后发了两次函挡住标的款,导致资中县法院执行我案受阻。后来我发现雁江区法院审理李万光夫妻告周琴夫妻借款92万元一案,法官在审案时不尊重事实,庇护造假者,办人情案、关系案案。于是我就把此案告到了雁江区检察院,雁江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了抗诉,于是资阳雁江法院对92万元作出过两次判决,第一次判决被雁江法院自己撤销了(2013)雁江民初字01626调解书,第二次判决即是(2014)雁江民再字第4号判决书,该判决确认了92万元中的43.5万元,即否认了48.5万元借款的真实性。在此,我要说明的是,雁江区法院认可了这43.5万元也是虚假的,本人绝不认可。因为43.5万元纯粹是子虚乌有,是周琴夫妻和李万光夫妻伪造出来的,且漏洞百出。
(一)、43.5万元仍然是伪造出来的,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这43.5万元由四笔构成:
第一笔、2010年7月30日4.5万元
第二笔、2011年10月31日10万元
第三笔、2012年10月28日6万元
第四笔、2012年11月20日23万元
我们逐笔分析:
1、第一笔2010年7月30日,4.5万元
按照再审判决书第三页:“2010年7月30日,李万光用自己的工资证明在雁江皇龙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50000元,其中的45000元由中国银行李万光的户头打给周琴,是由周琴在偿还利息,但最后一笔利息是李万光、谭秀英代为偿还。”
个人间的借贷可能以现金支付并且不通过银行转账,但作为信用社,有否可能不经过银行账号而将现金直接交给借款人?信用社也是我国的正规银行,它敢不使用任何的书面支付工具而将款项直接给借款人吗?如果李万光不能提供出2010年7月30日在雁江皇龙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划款记录,那么,这笔款项就不具有真实性。对于虚假的借贷当然法院应该予以彻底否定。
而至于李万光是将4.5万元给了周琴还是5万元全部给了周琴,这都不能说明问题,对于不存在的贷款,支付利息也没有任何意义,他们作为姐妹,平时有金钱往来,很正常,打款单只能说明他们有经济交易但绝不能代替借条,所以他们愿意怎么支付就怎么支付,与本案无关。
2、第二笔 2011年10月31日10万元
按照再审判决书第三页:“由李万光的弟弟李万雄借现金100000元,从李万光的中国银行帐户转给周琴,至今未还。”
这里的问题是:1.这笔借贷有没有书面协议。此借贷只有一张银行的打款单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任何旁证作依据。就按谭秀英夫妻所说,这笔钱也不是李万光借给周琴的,而是李万雄借给周琴的。
按照再审判决书第三页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李万雄借给周琴,只是是通过李万光的帐号转账的。作为兄弟姐妹、夫妻等家人,彼此借用一下账号是正常的。不因为借了我的账号,就是我借钱给你。也更不会因为借了我的账号,你会轻易将钱归还给我。当然,人们不会轻易提供账号给别人使用。但兄弟姐妹、朋友间除外。
所以,此账,周琴应该归还给李万雄。该笔帐与本案无关,不能计算在本案的账上。
法院应该依法否定该笔10万元的款项。
3、第三笔2012年10月28日6万元
再审判决书第4页写道:2012年10月28日,由周琴亲笔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执存,其中载明:“借到谭秀英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借期为2013年6月3日,借款人周琴、桂树斌,2012年10月28日。这笔钱是用贷款300000元中的60000元现金给付的。
据法院调查银行记载:这笔贷款是李万光用自己的房子给桂树斌做担保贷的款,此款是桂树斌自己去银行贷的,2012年10月12号信用社发放到桂树斌账号是的,他桂树斌自己亲自分6次到信用社取完了的,此款桂树斌自己提前了一年半就去银行一次性归还完了的,这笔30万元贷款明明全都是桂树斌的,谭秀英却说她借给周琴的6万是在此贷款30万元中拿出来的,可是银行并没有放款给谭秀英6万的凭据,这30万元中的6万元怎么就成了谭秀英的了呢?谭秀英还说这6万元是周琴夫妻到她家里来拿的现金。然而事实是:2012年10月28日银行还没有发放该笔30万的贷款。但谭秀英却说她拿了这笔贷款30万元中的6万元来借给周琴。银行2012年11月12日才放30万贷款给桂树斌,2012年10月28日银行还没有放款,试问:谭秀英2012年10月28日,能拿到银行还没有放款的这笔贷款30万中的6万元钱吗?所以谭秀英2012年10月28日在贷款30万中借6万元给周琴分明是在忽悠法官,儿戏法庭。以上证据充分说明了此钱就不是谭秀英的,而是桂树斌的,桂树斌自己借自己的钱,与谭秀英何干?
由此看来此笔借款虽然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行为。因此该笔借款实际并不存在,法院应予否定。
4、第四笔2012年11月20日23万元
再审判决书上写明:2012年11月20日由周琴亲笔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执存,其中载明“今借到谭秀英现金贰拾叁万元正(230,000元)。借款人周琴。2012年11月20日。这笔款是李万光的大哥李万林的朋友杨国金于2012年11月16日转款在谭秀英雁江天宇市场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的账户上,再由谭秀英于2012年11月17日转款29万元到桂树斌账户上的(包括周琴本来准备还谭秀英第6笔借款6万元结果又再次借该款的钱)。本来准备归就说明此6万就还没有归还,既然没有归还,又何来再次出借该款?
在此笔借贷中,划扣现金在先,借条写在后。这是异常之一。23万元不是小数,杨国金只是当事人的妹夫的哥哥的朋友,而不是李万光也不是周琴的朋友,关系绕了好几圈,看来杨国金这个人的钱的确是太多了,而且与当事人的关系特别,才敢于在混乱金融秩序的今天,在没有拿到借条的情况下将23万元划到陌生人谭秀英的账号上。这是异常之二。异常之三则是数字。就在杨国金划款给谭秀英前30分钟,谭秀英就在同一家银行存入现金6万元,到自己的账户上,然后取出现金29万后,再将现金29万转到桂树斌账上。但借条只写23万这是为什么?异常之四:2015年9月杨国金在资中法院起诉周琴和桂树斌要求二被告退还购房款166300元,违约金6万。(注:杨国金2012年11月16日,通过资阳《百信中介所》以26.56万元买的房,此房是周琴夫妻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刘家湾三贤公园弘乐府公园1号22栋122(z)2-2-2号房屋(产权备案号为21105070000042)。该房因我案于2012年10月30日就已经被资中县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了。但该中介所在不经核实房屋有无瑕疵的情况下,2012年11越7日就组织房屋卖买双方签协议并交付购房款,2012年11月16日杨国金把购房款23万元通过银行打给了谭秀英,次日谭秀英先存入了6万元现金到自己的帐户上,然后又通过银行打给了桂树斌29万元,但周琴的借条却只写了23万元。杨国金付了购房款但没能得到此房。但他却舍近求远,放弃几分钟就可以到达的资阳雁江区人民法院、雁江区公安局,而是从资阳跑到资中县人民法院来起诉周琴夫妻,要求其退还购房款。杨国金这么做的主要原因是:1、因为周琴的妹夫(李万光)、亲妹妹(谭秀英)于2013年5月24日在雁江区人民法院告周琴夫妻借款92万元一案的前一段时间,周琴就把她自己的户口从资中迁到了资阳雁江区谭秀英处。此案在资阳雁江区法院闹得沸沸扬扬,所以在杨国金告周琴之前周琴不得不又把自己的户口从资阳迁回资中。目的就是方便杨国金诉讼。(2)杨国金出了钱没有买到房,中介所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为什么要放弃在雁江区法院就能追究的,并且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中介所的责任?而跑到资中法院来追究一个他自己都认为没有赔付能力的周琴夫妻?(3)周琴卖法院冻结房明明是诈骗,杨国金却至今不报案?黄敏认为:谭秀英借给周琴的这23万元与杨国金付给周琴的购房款数目和交付日期完全一致。说明这23万是杨国金支付给桂树斌夫妻的购房款并非是借款。因此此借款并不存在,也应予彻底否定。
总之,这四笔借款均不存在。为此我数次找雁江区法院请求实事求是严查此案,但他们是一拖二推三忽悠把我当足球来回踢起耍,雁江区法院收下我的申诉后,为了忽悠我于是就找了一个和此案毫无关系的法官,搞了一个,一个问题都没有回答的判后答疑。这起申诉他们一拖就是半年多,时间过了他们拖不走了就一脚把我踢回了雁江区检察院,雁江区检察院说此案他们早就向法院提起了抗诉,不能再提了,又叫我找中院或者雁江区法院。中院还是叫我找雁江区法院,踢来踢去不了了之。
(二)其他事实
1、负责人周琴随意迁移户口,以利诉讼。
周琴户口从资中迁到资阳,又有从资阳迁资中,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以制造连接点方便提起诉讼,周琴作为被告她输了官司,达到与申诉人黄敏分享财产的目的,严重损害黄敏的合法权益。
2、原雁江区法院作出(2013)雁江民初字第0162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是92万元,而(2014)雁江民再字第4号判决确认43.5万元,李万光为什么不上诉?这充分说明双方是恶意串通。
3、2012年10月29日,桂树斌将他自己名下的雅阁车作价17万元,过户给了李万光。资中法院的执行局调查李万光购买桂树斌的车一事,李万光夫妻第一次对法官说:“此车是桂树斌买的,没有证据证明是他们卖的。”第二次李万光夫妻说;“此车是桂树斌妹妹桂秀英的,2012年我们从桂红英那里过的户。我不知道桂树斌拿钱给桂秀英没有。”可车管所的过户单证明了李万光夫妻在说谎,过户单上记载:此车是2012年10月29日,李万光并不是从桂秀英那里过的户,而是从桂树斌那里过的户。另外,还有一盘黄敏和李万光的通话录音。购买此车李万光即没有付购车款17万也无抵钱帐痕迹。故:李万光卖桂树斌的车是周琴夫妻和李万光夫妻为了达到损害原告黄敏的合法权益而联手的违法之作。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李万光夫妻和周琴夫妻恶意串通,达到了转移财产的目的。
否认了的48.5万元:
第一笔20万是一张过了期的借条,第二笔20万是没有支付的一张作废协议,第三笔8.5万元是一张没有台头也没有署名还算错了的加减算式。以上的这些借条明明是虚假诉讼,但雁江区法院是费尽苦心。打法律的擦边球,有意庇护在法院公开做假证和造假借条的四个被告,非要指鹿为马说否定了的48.5万元是证据不足,法官王颖包庇不法分子,颠倒黑白,糊涂判案。雁江区法院庇护法官,纠此错案一推再推,找理由忽悠当事人。达到此案不了了之的目的。故:1、我请求四川省检察院或资阳市检察院、雁江区检察院督促雁江区法院追回桂树斌无偿过户给李万光的雅阁车款17万元。2、请求四川省检察院、资阳市检察院、雁江区检察院督促雁江法院对否认了的48.5万元明确定性。3、请求四川省检察院、资阳市检察院、雁江区检察院督促雁江区法院严惩虚假诉讼者。
                举报人:黄敏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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