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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机夜间撞人以为撞树 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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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 11:39: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红网长沙1月13日讯2016年10月25日晚,龙雨萱(以下均为化名)开车行驶在望城区某道路上,在与对面来车会车时,由于灯光照射,看不清道路,导致她的车与路边行人张强发生了碰撞,造成张强当场身亡。当时,龙雨萱以为自己撞到了树,便径直离开了。近日,记者了解到,长沙市望城区检察院审查后,对龙雨萱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当时出现“嘭”的一声,龙雨萱发现自己的车前挡风玻璃右下角碎裂了,她以为是与路边树木发生了碰撞。减速行驶一段路程后,发现车子无大碍,龙雨萱便继续驾车走了。

之后,她打电话给自己的妹夫李胜,称自己与物体发生了碰撞,让李胜帮忙去看看。李胜和朋友到现场后发现,一男子躺在地上,便通知了龙雨萱。得知这一情况后,龙雨萱赶回了事发现场,并接受交警调查。

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龙雨萱的车前保险杠右侧碰撞损坏及刮擦痕迹,符合与张强右小腿多处挫擦伤对应接触所形成的痕迹特征。

经长沙市望城区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雨萱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张强符合交通事故相关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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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区检察院认为,龙雨萱尽管实施了上述规定中的行为,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龙雨萱在现场等待,并且在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9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得到谅解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决定对龙雨萱不起诉。

在发生类似交通事故后,怎样处理能达到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条件?检察官介绍,第一时间拨打122,同时留在现场救治被撞人员,主动交待案发经过,切勿隐瞒相关案件事实,全力救治受伤人员,积极赔偿被害人,争取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

据介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必要条件是,肇事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无肇事后逃逸情节,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一般来说,因为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经过检察院检委会的一致通过,因此类似于这种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子,作相对不起诉的情况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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