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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扣车83天 车主提车时发现“车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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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16:52: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整整83天,先是扣押车辆,后又解除扣押,整个过程我都没见过车,不知道法院是怎么执法的?”

; }$ Q4 a' y, @5 q  陕西靖边县村民刘贵玲告诉“北京时间”(微信号:btime007),因为一起借款纠纷案,县法院在2015年7月裁定将自己的一辆越野车予以扣押。

2 P. c+ @, G9 \; C- N  83天后,该法院再次裁定,解除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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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她去法院取车时,却被告知,“车不在法院”。

5 i0 S8 |4 N0 M  为了找回车辆,刘贵玲一年多来多次去法院讨说法,“可他们每个人都在敷衍我,都说他们不清楚。”

2 T; h/ |  c- _1 f0 r  2017年1月7日,靖边县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北京时间”,法院当初在作出扣押车辆的裁定后,因该车已被他人(债务人)事先带走,而对方始终拒绝交车,从而导致法院无法扣押车辆,最后只能作出解除扣押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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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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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两次裁定“自我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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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贵玲告诉“北京时间”(微信号:btime007),自己和丈夫刘光军2015年曾卷入陕西靖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靖边农商行)的贷款纠纷。同年7月初,农商行职工王再荣组织6人来到其住处将一辆越野车“抢走”,还包括车内现金9.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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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被他们开走后,我就赶紧报了案。”刘贵玲的丈夫刘光军说,“后来公安说我们是债务纠纷,不予立案。”

3 ~8 q1 |6 F* b: ?- l# y& N2 J8 A  王再荣则就此辩称,刘光军欠其儿子钱无法偿还,该车也是刘光军自愿让其开走,然后由刘光军拿钱赎车,而在他开走车时,刘光军并未告知其车内有钱,自己事后也并未发现车内有刘贵玲所说的9.7万。

7 ^9 O5 O. R, Q; g0 M* A  靖边县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就双方债务纠纷立案。7月29日,靖边农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刘贵玲所有的一辆越野车予以扣押,法院于当天作出民事裁定,扣押该越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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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第一次裁定扣押越野车 图/北京时间

; y3 f) ?% B' Y5 _; |& V; j5 S  10月16日,靖边县法院作出判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驳回靖边农商行的诉讼请求。10月19日,法院再次作出民事裁定,“解除对被告刘贵玲所有的越野车一辆的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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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子赢了,刘贵玲却高兴不起来:她和丈夫一道前往法院取车,却被告知车辆并不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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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扣押到解除扣押,共计83天,我不知道法院是怎么扣押的我的车,从哪里扣押,后来又是怎么解除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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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第二次裁定,解除扣押越野车 图/北京时间

' H. Y% g3 e6 B4 `  刘贵玲告诉“北京时间”,那段时间,为了找回车辆,她曾多次去该院寻求说法。“可他们每个人都在敷衍我,都说他们不清楚。”

( @2 x& x( y1 K! B0 a6 v  被扣车辆至今难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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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刘贵玲的车辆到底去哪了?

( f2 r& k' F4 e  `/ E  ~9 u! r% q  2017年1月7日,靖边县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北京时间”(微信号:btime007),该院当初在作出扣押车辆的裁定后,获知车辆已被王再荣事先带走,后法院找到其本人要求将车辆带走扣押,但由于王再荣拒不配合,法院无法找到车辆,从而导致扣押裁定无法执行。

+ N  q0 u1 r+ R  “人家(王再荣)说这事是他与刘光军之间的私人债务纠纷,坚持不给车,我们最后也只能作出解除扣押的裁定。”

' k! x. m* x% l2 Z3 L5 |  王再荣则表示,该车目前仍在其手中,但“不是我不交车,是当时法院的人说,车既然在我手里头,就让我先保管着,后来他们(法院)找我要车,是判决以后的事,说我非法扣车,叫我把车还给对方,在这种情况下,我说我不给,我不服。”

. o/ y. u9 j+ E" e8 t* u* U1 ~  王再荣称,他并非不愿意交车,但交车要有前提条件,即对方必须把其所欠债务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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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讨回车辆,刘贵玲由被告转原告起诉王再荣,要求返还车辆及车内钱款等,2016年4月18日、2016年10月31日,靖边县法院和榆林市中院先后作出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一审和终审判决。

; C# D" a% H: I6 p, J  但时至今日,刘贵玲依旧没能要回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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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靖边县法院负责人表示,鉴于当事人刘贵玲已将对方起诉至法院并且两级法院亦先后作出“返还车辆”的判决,“下一步,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我们将配合进行强制执行,返还其车辆。”

2 f5 q. e8 L0 t% V  法院执行程序存瑕疵

7 F. R3 l$ q! B' Q& K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罗娟律师对“北京时间”表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5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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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针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财产的保管人等事项。

& W9 [' w& f2 ^; z  罗娟律师称,在本案中,被扣押的车辆不在法院的控制之下,法院便直接做出扣押裁定,也没有制作笔录,在这个过程中,程序上是有瑕疵的。此外,法院在发现错误以后,应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保全裁定,而不是等到83天后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才裁定解除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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