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l; C" \) X, W4 K% h龚先生购买的红色法拉利轿车。 12月8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东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买到二手事故“法拉利”跑车的龚先生将车辆退回,骏东公司返还龚先生360万购车款,并赔偿360万元。 龚先生的代理律师、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晔告诉澎湃新闻,2013年,龚先生在骏东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法拉利”跑车。两年后,龚先生发现该车曾在杭州出过车祸,系事故车。而在购车时,骏东公司向龚先生隐瞒了这一重大事实。 2015年,龚先生向骏东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公司“退一赔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581号民事判决载明,撤销龚先生与骏东公司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龚先生返还骏东公司牌号为“渝A6XXA6”的法拉利ZFF67NHE小型轿车,骏东公司返还龚先生360万元购车款并赔偿360万元,即“退一赔一”。 骏东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对卖方主体的认定存在根本性的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该公司“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遂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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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晔在法庭辩论中提到,龚先生是在骏东公司的经营场所、经营时间与其销售人员洽谈之后达成的交易行为,他不可能提前预见到骏东公司没有二手车的经营资质,而且骏东公司无论是否具有二手车的经营资质,其都事实上从事了相关经营行为,本案明显是一个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理所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法院审理认为,即便骏东公司不具备二手车经营资质,也不能免除其作为经营者向消费者如实告知车辆真实情况的法定义务。骏东公司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并进行维修的情况下,未如实向龚先生告知这一足以影响消费者是否选择购买该车或接受现有价格的重大信息,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2016年12月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6975号民事判决,驳回骏东公司上诉,维持原判。14日,龚先生拿到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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