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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传播网讯(罗迎冬 许鹰)受乐山市中级法院的指定,犍为县法院受理了黄远军申请执行肖荣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 2 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法官通过深入细致调查发现,协助执行单位犍为某房地产公司在法院依法采取冻结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投资权益后仍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了1691万元。据此,犍为法院向该公司发出《责令责任人追回通知书》责令其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并裁定其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1691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不服裁定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被依法裁定驳回,该公司又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在此期间,申请人以经营困难为由,无端指责法院执行不作为、慢作为。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暂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11月8日,中级法院裁定维持该院异议裁定。11月30日,犍为法院冻结了协助执行单位的银行账户,并向其释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履行赔偿责任。在发出法律文书的第二天协助执行单位即自动将1691万元全部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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