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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搭乘,仍然要担负赔偿责任。
5 Y# t' K% Y, } 女孩宋,23岁。男孩成,24岁。事情发生在5年前,当时两人是恋人关系。2 }5 x0 D/ a( s4 O
2011年8月31日12时许,宋乘坐成无证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回家。当行驶至崇文镇营里村路段时,宋忽然从车上跌落到地上。成赶紧停车查看,见宋头部出血、昏迷不醒,便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宋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宋为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挫伤(重)等。宋在陵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因伤情较重,陵川县人民医院建议转到上级医院治疗。2011年9月29日,宋被转至长治医学院附属和济医院住院治疗。经住院治疗65天后出院。 ]6 t1 O& B# Y8 I: E
事情发生后,宋的父母与成自行协商赔偿事宜,成承诺照顾宋并将自己的户口迁至宋家中。之后,成外出打工不归,宋的父母因与成失去联系,便于2012年农历正月十六,带着宋住到成家中至今。目前,宋不能自行站立、日常生活行动需在他人帮助下完成。经鉴定,宋构成三级伤残。
/ {& U+ L7 ^1 }. I; ~9 d3 t# I 庭审中,成辩称,宋乘坐摩托车时没有戴头盔、偏坐,也没有扶他。在他与摩托车没有摔倒的情况下,宋自己摔倒在路上。对此,成认为宋对本次事故有责任。成称,对于宋的损失,他愿意以个人能力去赔偿,但宋的计算标准过高,他无力负担。+ I. x4 T' @" J5 l8 T
二审法院认为,因乘坐摩托车发生伤害,案件应该属于交通事故纠纷。可是,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事故成因及事故责任也未经交警部门认定。分析完众多因素后,法院认定宋与成应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 ?- K& M* s. t9 G
法院最终判定,成赔偿宋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人民币28万余元;驳回宋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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