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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为何能一手遮天?! C0 p! A* t) H. X
- T. v: K6 e0 u. ? 工资档案被篡改,工资介绍信被伪造,拿了多年的教师工资被偷偷改为职员工资,工资长期被克扣,36年教令的正式教师、拥有前后两个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其中一个还是公证过的)却不能拿教师职务工资。漫漫七年维权之路、历经两年协商、三年信访、两次仲裁、三次起诉、两次上诉、四川省高级法院再审,至今未能解决,连讲理的地方都没有!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为何可以一手遮天?# o o: k$ M: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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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劳莉(化名),1977年从教,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调入四川万源粮食职工学校任教至今,我国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1989年)在该校评、聘为一级教师职务,92年3月聘用合同到期后因用人单位拖延未及时办理续聘手续,但仍在原岗位工作,用人方未表示异议,存在事实聘用合同。1994年7月15日该校和万源人事局却偷偷把其已拿了十几年的教师工资改成职员工资,少付克扣了工资。2005年双方补签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仍然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继续克扣工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局等单位、吴书平副局长等人员居然用伪造的工资介绍信、篡改后的档案、捏造的事实、随口编造的政策掩盖事实真象。可拔电话:14781856923 发邮件 cr569231@163.com 了解详情和证据。5 Y6 P' j& a+ J7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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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职务和工资是被偷偷篡改的、又因该校调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长期违规、暗箱操作,不传达文件,不公示草案,不公布方案,想给谁就给谁,想给多少就给多少,且以国家机密为由不让查阅,若非偶然发现,可能至今还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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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开始找该校、万源人事局等单位,请求按工资政策和有关法律解决,吴书平副局长却多次随口编造政策,变换借口达几十个之多,没完没了扯皮,还公开扬言,你就是告到中共中央国务院,还是要转到万源,我不给你解决还是不给你解决!' V: G/ Y# f$ i* e& o( B0 j
! O. Q. f9 e- D/ @+ [ 我们曾六上北京八次向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投诉申诉,六趟成都七次向四川省委省政府申诉冤情。8 C2 m: q2 P, }3 l
( x5 ^7 B# H2 j7 k6 K 经国家人事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工资存在错误,随即转到达州人局处理。达州人事局经过几个月调查核实、邀请教育局工资专家参与,与我们多次协商,在已就主要事实、处理方案基本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却突然更换了主办人员,仅几天就单方推翻了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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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t6 U4 }5 X5 s( M+ }# {+ R8 v( S 2009年1月19日下午5时左右,四川省人事厅信访处长电话通知我,经调查核实确认工资存在错误,邀我去成都协商处理方案,仅仅一个夜晚却突然变卦,没等我去,第二天就仓促出了没有任何问题的“意见”。当时,本案有关当事人正在成都。 s+ M: _$ d- Q \6 [# ~0 V
/ Z" f% r" J! I7 H- Z 信访过程中,始终拒绝我们举行听证会的要求。三年信访,问题丝毫没有得到解决。只好听从国家多个部委有关工作人员的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_. T0 S6 Z) q9 Q# U' @
; x. ~9 g+ o) B _8 U 第一次起诉,万源市法院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且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民事案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达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s2 s2 D0 R* P0 n, e2 B
/ t; |6 n& m5 [( V5 \$ J 第二次起诉,万源市法院又要求我们先找万源市人事局进行人事仲裁,若不能解决,法院再立案受理,尽管人事仲裁、劳动仲裁由同一机构进行,已进行过劳动仲裁,我们还是满足了他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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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起诉,万源法院居然言而无信,又借口法院只受理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案件,不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案件。不顾法律已有明文规定,公然枉法裁决!立案法官不由得自言自语感叹到:立了一辈子的案,现在不会了!第二次上诉,达州市中院却调换了我们的诉求,并借口“已有行政机关答复,信访已终结,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维持了不受理裁定。承办法官坦言,他仔细审查过本案,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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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7日,劳莉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不当、第(十二)项规定的裁定超出了诉讼请求、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种再审情形,申请再审改判;并以此裁定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定的情形,其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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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承办法官却把劳莉提出的符合民事诉诉法179条规定的五种申请再审的情形,曲解成依据《民事诉讼法》179条第一款第(六)项的一种申请再审的情形,并且也没有阐述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适当;明知诉讼请求是要求履行聘用合同、足额支付工资,明知该案是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却故意偷换概念,故意说成起诉的岗位职级评定、工资等级问题,故意认定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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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应当属于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范围。法发【2009】45号第5条已明确规定:“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009】45号第8条再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处理,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就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可见,本案不立案的理由是违法的!不知为什么要知法违法、执法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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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4 T7 i* [; M: S4 R$ y 本案曾得到原万源市委书记、市长的多次关心和批示,得到四川省委省政府的关怀,中共中央国务院多个部委多次批复当地政府解决,从上到下都知道本案是错的,万源人事局等单位、吴书平等人就是顶着不纠正。上级派人调查,他们就上下串通、编造谎言、欺骗、敷衍上级。对中央的批复根本不予理睬,说“中央的文件在万源不执行的多了,中央认为错了,就应该直接做出结论”。向法院起诉,他们又四处活动、上下串通、捏造证据,通过行政权力干涉司法,阻止立案,让我们有理无处讲。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吴书平等人员为何肆无忌惮地侵害劳莉的合法劳动权利?吴书平等人的权力为何比党中央国务院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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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7 f% k' f S$ _ 请党和政府为我们做主,还劳莉合法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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