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存在作证风险的特殊人证,庭审中采取在作证室同步视频作证,模糊其面部并进行变音处理的隐蔽作证方式,同时在裁判文书中对其个人真实信息进行技术处理,解除其出庭之担忧 ■对于警察这种特殊的“人证”,成都法院探索了“混合式”人证调查模式,即针对不同身份的出庭警察,使用不同的询问规则,从而确保作证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市委外宣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成都法院系统从去年2月探索试行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经验,获得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将在全国推广。这项被称为“控辩式审判”的改革,是成都法院系统率先在全国法院推出的探索,包括庭前会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关键证人出庭制度等在内的刑事诉讼改革制度。 成都中院相关负责人周磊介绍,探索一年多来,先后制订12个规则,完整覆盖了审判阶段的整个诉讼流程。在试点的219件案件中,上诉率为4.57%,仅有1件案件被改发。 规范庭前会议 解决哪些证人应出庭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庭前会议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这两项制度究竟如何落地实施,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等并没有明确规定。成都中院专门制订了《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操作规范(试行)》,明确了庭前会议要具体解决哪些问题,庭前会议的具体流程、法律效力,以及如何与庭审相衔接。 成都中院相关负责人何良彬介绍,目前成都法院明确了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比如解决哪些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要不要证人出庭作证、是否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等。申请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排非”申请后,法院将按照“两步法”处理,即庭前说明和庭审调查两个步骤。如果公诉人在庭前说明中对取证的合法性做了合理解释,并得到辩方认可的,庭审中将不再启动“排非”程序;如果不能说明或达不成共识,庭前会议则会明确,将在庭审中先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 警察出庭作证 身份不同效力不一样 为了能促成更多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成都法院系统对刑事案件出庭证人均给予经济补贴,同时告知其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其经济待遇。对于存在作证风险的特殊人证,庭审中采取在作证室同步视频作证,模糊其面部并进行变音处理的隐蔽作证方式,同时在裁判文书中对其个人真实信息进行技术处理,解除其出庭之担忧。 参与此次庭审实质化改革方案起草的四川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马静华介绍,在以往的人证作证中,往往是采取书面笔录的方式向法庭出示,很难确定其真实性。改革试点中,人证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可进行交叉询问,更有利于法官判断证人是否在说假话,人证的证明力究竟如何。 警察出庭作证也是此次改革的一个亮点。由于警察在案件中的角色不同,可能会以现场目击证人、鉴定人或者取证程序的说明人三种身份出庭,以不同身份出庭,其证明的内容和证明效力均不一样。对于这种特殊的“人证”,成都法院探索了“混合式”人证调查模式,即针对不同身份的出庭警察,使用不同的询问规则,从而确保作证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在试点的219起刑事案件中,每起案件都确保了律师的辩护。成都中院还制定意见保障律师执业。 王晓燕 刘方祺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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