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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奇葩证明” 再出手 下月起 这20类证明 派出所不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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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9 10:12: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9月1日起,这些证明公安机关将不再出具。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四川省公安厅获悉,日前由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公布。今后,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这些不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的证明,共有20类。

  据介绍,《意见》的出台,主要是为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四川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四川公安将按照《意见》落实各项工作。

  这14类证明不再开

  公民姓名、籍贯、户籍所在地等

  今后,哪些证明将不再出具?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按照《意见》,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事项,今后公安机关就不再出具了。”

  具体而言,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另外,对于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等5类事项的证明,公安派出所也将不再出具证明。

  这9类证明还能开

  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

  该负责人介绍,《意见》明确,“比如,身份证件的显示信息发生变更,户口发生迁移,户口簿无法证明时,又确实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同时,如果因户口簿亲属关系发生变动的,“比如以前是同一户口簿,现在不在同一户口簿,又需证明亲属关系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历史户籍档案开具证明。”

  除上述两项证明外,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以及非正常死亡(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的死亡证明,公安派出所可出具证明。

  同时,无犯罪记录证明、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因身份证遗失的临时身份证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可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这6类证明由相关部门处理

  婚姻证明可使用个人声明

  此前,不少人遭遇婚姻证明尴尬,对此,《意见》中也有明确,对于需要对婚姻状况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凭借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予以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本次《意见》的出台,是12个部门联手进行的改革,此前进行了充分的摸底,对各种情况都给出了办法,可以说操作性是很强的,四川公安将对照执行。”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说。

  成都商报记者 杜玉全 实习生 袁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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