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贿落马的开封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李森林,在其落马的半年内,网络上相继传出其落马的真实原因是与300名女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有特殊癖好的传言,虽然后来河南省纪委澄清此为不实传言,但涉案文章在网上挂了三年半的时间,呃,直到今天网上还是……李森林为此将刊登涉事传言的新浪微博告上法庭。 重案组37号(微信号:zhonganzu37)获悉,日前,海淀法院认定涉案文章侵权,构成对李森林的诽谤。但由于新浪收到起诉书及证据材料后,随即删除涉诉言论,不需要
承担连带责任。落马官员称受到伤害起诉新浪索赔 2011年6月,河南省开封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李森林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河南省纪委双规。 据官方通报,2003年11月至2011年6月期间,李森林在担任南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和开封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利用其管理干部的职务便利,为相关人员在职务晋升、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 为此,李森林非法收受238人给予的人民币、美金、英镑、银行卡、购物卡、游戏卡、金条、苹果电脑、名表等各类物品总价值超1500万元人民币。 驻马店中级法院于2013年8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但重案组37号(微信号:zhonganzu37)注意到,网上却传出李森林落马原因的另一个版本—
就在李森林落马半年内,2011年8月3日和2011年12月18日,网友“杨一”和网友“缺月疏桐冷沙州”、“天涯归鸿”分别在新浪博客和新浪网发布《网传开封组织部长李森林剃下300女人阴毛》、《李森林--原河南开封组织部长的那些事儿》、《古都开封:部长专剃女子羞体》的文章,直指其生活作风不正。 李森林得知涉案文章在网上流传后,认为文章所讲内容纯属造谣。 李森林表示,新浪公司在刊登河南省纪委就此事件辟谣新闻后没有删除涉案造谣文章,至起诉时挂在网上长达三年半,影响极为恶劣,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 于是,李森林先后三次将新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8.32万元。 庭审时,被告新浪公司不同意李森林的诉讼请求。 新浪公司辩称,涉案博客文章是新浪用户发布的,从新浪用户杨一的博客中看,文章并非杨一本人编写,末尾处作者系四川在线王寿臣,因此该文应该是转载的,而至于李森林提及的澄清文章,也是杨一自行在其博客上转载的,发表时间与其认为侵权的文章时间仅仅间隔了2小时,起到了澄清的效果。 新浪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而该公司应当适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但在被起诉之前,李森林没有通知过该公司,该公司在接到起诉后,删除了涉案文章。 新浪公司表示,该公司仅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并没有对文章进行编辑和删减,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而对于其主张的损失亦无证据支持,不予认可。 新浪被判不承担连带责任涉诉博文侵权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定涉诉言论系网友“杨一”、“缺月疏桐冷沙洲”、“天涯归鸿”在其个人博客中公开发表,新浪公司只是提供博客服务网络储存空间服务,李森林没有证据证明新浪公司对涉案侵权文章“知道”却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新浪公司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新浪收到起诉书及证据材料后,随即删除了涉诉言论,无需对侵权言论扩大传播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据此驳回李森林的诉讼请求。 重案组37号(微信号:zhonganzu37)注意到,虽然法院没有支持李森林的诉讼请求,但对于上述三篇文章却认定为侵权。 法院认为,涉案文章称李森林作为组织部长,利用权力与众多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存在非正常性癖好的言论,人民网已向河南省纪委核实证明系谣言,辟谣文章中表示,关于社会上对李森林案件的传言是有人别有用心,无端造谣干扰办案,希望大家不要听信谣言。 现无证据证明李森林确实存在涉案文章所陈述的事实,故法院认定该言论系虚构事实,对李森林构成诽谤。李森林虽有其他罪行,但就此事而言,他仍具有维护其正当社会评价的权利,虽然涉案网络用户在转载侵权文章后又同日转载河南省纪委就此事辟谣的文章,但并未删除此前的侵权文章,也没有做出相应的声明,所以其转载后续文章的行为并不能起到澄清和消除影响的作用。 名词解释“避风港原则” 有专业人士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号:zhonganzu37),涉案文章侵权,当事人应该起诉的是文章的作者……而新浪方面,采取的是“避风港原则”来“安全避险”了。 估计看到这里,很多小伙伴有点蒙圈:为啥是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里,重案组37号(微信号:zhonganzu37)为您解释一下“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而我们国家对于“避风港原则”的吸收和立法,主要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款中。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新京报记者 王巍 % o: _3 D: {+ e2 ~2 A+ M3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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