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原因,王女士于2005年用一张假身份证在锡城某商业银行网点办理了一张定期存单,存入6万元。殊不知,此举却使得她在多年后取款时大费周折,不得不通过对簿公堂的司法程序拿回存款。近日,无锡滨湖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03年,王女士开了个童装店,每天起早贪黑,加之非常节省,两年下来手头上有了一些积蓄。为了安全,她决定将钱存进银行,但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办理存款必须提供自己的有效身份证,否则无法办理。可当时她的身份证丢了,如果补办还得专程回老家,费时又费钱。就在当天回家的路上,王女士看到电线杆上贴的广告,称可制作各类假证。她随手记下电话,第二天便花60元制作了一张假身份证。随后,她用假身份证在某银行储蓄所办了存折,将6万元的辛苦钱存了进去。 王女士将这笔钱存放在银行,一放就是10年。2015年,为扩大童装生意,她想取出该笔款项及利息,不料却被银行告知其身份证是伪造的,银行拒绝付款。王女士为此满腹委屈:我当年存款时用此身份证明明是可以的,现在手中还握有银行开的存单,凭什么就不能将自己的钱取出来了呢?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诉至法院。 滨湖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持有存单原件及存款时使用的假身份证,也能提供正确的存单密码,且银行保存的10年前存款原始凭证上也确实是王女士本人的签名。经到公安部门核查,银行开户凭条上的身份证号码并不存在,无相反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其他人所有,故王女士与银行之间成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向王女士支付账户内存款6万元及利息。但是,因王女士持假身份证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导致取款发生争议,引发诉讼,王女士对此存在过错,故诉讼费用均由王女士承担。 法官提醒《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自2007年8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银行方应仔细核验储户的身份信息,以免储户的存款被冒领。 如果储户因为自己没有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办理存单,导致后来无法取款,进而与银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那么就需要其本人尽到充分的举证责任,证明款项确实为存单持有人存入,才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广大市民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务必依法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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