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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坪公安分局、检察院会怎样继续玩法整郭某及家人,直至认罪!* }) {# f( n0 B: z'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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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坪奸察院一点职业道德都不要,还可利用司法瑕疵继续玩死郭某:一旦法院要判无罪,检察院就会撤回起诉,法院也会准许。
$ z; Z$ L. ?6 n& U0 h修改后的刑诉法已将撤回起诉废除,是“两高”的司法解释将撤回起诉重新纳入刑事诉讼轨道。
1 t' h9 _# o$ I( P( `/ ~0 V专家认为,“两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撤回起诉的程序作出规定,是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僭越,是一种典型的司法立法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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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q8 i8 B4 j2 G' b修改后的刑诉法已将撤回起诉废除,说明其已无存在的价值,同时法律亦不再赋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权。但是,两高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撤回起诉重新纳入刑事诉讼轨道,高坪警方、检方为掩饰自己的渎职行为,把民事案件当作刑事案件办,使当事人不死也要脱层皮;检察院以撤诉的形式规避法院的无罪判决,来规避自身的违法责任,并对嫌疑人长期羁押。而且,由于两高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撤诉的次数,如果检察院反复使用“撤诉——起诉”这样的程序,将嫌疑人羁押一辈子竟然也是“合法”的。因此,两高的司法解释涉嫌违法。4 s. e* b: Q* i* M, D/ s%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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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发表署名文章认为,检察机关对法院拟判决无罪的案件撤回起诉有3个危害:一是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最高检察院规定的撤回起诉的3种情形是本不应该起诉、起诉以后经法院审理也应该作出无罪宣告的案件。哪怕撤回起诉后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也已经拖延了结案时间,人为造成了“迟到的公正”,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造成诉讼效率的降低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法院一旦开庭审理后再撤回起诉,即使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将造成诉讼资源的巨大浪费。三是使审判权在公诉权面前完全处于从属或服从地位。 C' K; p1 e4 ]2 q
撤回起诉并不是公诉的一种权能,而是一种滥用的诉权。我国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条件是法定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撤回起诉是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被告人所为,不符合起诉条件。那么,检察院为什么当初还要决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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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e. m6 O( y7 A; h+ i人类是社会的动物,任何一个单体的不幸,都会触动群体中的其他成员。故此古人云,兔死狐悲,物伤其类。十分钟的上菜纠纷并不复杂,警方,检方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搞了半年,给南充社会,党政部门,当事人的危害不可估量,防止类似执法、司法者玩法的游戏重演,司法改革任重道远!这里面的复杂精彩值得我们大家去推想、关注围观,以防遭遇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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