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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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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4 11:00: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中国证券报记者12月3日从中国政府网获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方案提出,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这是新一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1+6”文件系列之一。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金南表示,方案是国家层面首次以制度化的方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的较系统和完善的规定。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提出,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明确,其适用范围包括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的生态环境要素及功能的损害,即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此方案。

    方案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权人、解决途径、相关技术、资金管理等主要内容,并要求试点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意见。其中,确定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为赔偿权利人;创设磋商赔偿机制,促使责任人及时开展修复和赔偿;试行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经营发展。

    在保障措施方面,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发展改革、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安排土壤、地下水、森林调查与修复等相关项目时,对试点地方优先考虑、予以倾斜,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下一步环保部将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通过加强能力建设、完善技术体系、规范鉴定评估程序、推进纳入统一司法鉴定管理等工作,提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水平,为行政、司法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撑。

    建议规范损害赔偿金管理

    王金南表示,方案是国家层面首次以制度化的方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的较系统和完善的规定。

    方案有几个亮点,首先是规定了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必要合理的污染清除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功能的永久性损害四个主要方面。调查评估费用和有关公共服务费也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同时,方案规定违法排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主体。

    为了加快方案实施,王金南建议,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技术体系;细化赔偿权利人开展的磋商和诉讼工作程序;强化损害赔偿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他还建议,试点地方结合地方生态环境损害主要类型、资金需求量规模和潜在资金来源,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筹措进行顶层设计,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积极推进企业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与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遵循受益者付费原则,鼓励构建市场型环境修复基金与环境应急基金制度;提倡风险共担原则,探索设立高风险行业环境责任信托基金与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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