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连锁水果店的柜台上,一盒盒新鲜上市的冬草莓鲜艳欲滴,香气扑鼻,但少人问津。“不是说好多草莓都有致癌农药残留吗?也不知到底真的假的,反正我是不敢买了。”一位女顾客说。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期走访北京、安徽、海南等地了解到,从“致癌草莓”到“问题西瓜”,再到“催熟香蕉”等,层出不穷的问题农产品事件不少至今仍无定论,成为“断头案”,不仅消费者“谈之色变”,产地农民遭受损失,给整个产业带来负面影响,也使监管部门公信力大打折扣。 农民遭受“不白之冤” 受草莓“致癌农残”风波影响,安徽省长丰县草莓种植户田多军遭受较大损失。采访中,田多军铲掉了自家大棚里的草莓秧,很多秧苗上还有未采摘的草莓,他说:“卖不动,摘下来也倒掉了,还费人工,不如直接铲掉。” 据田多军介绍,今年4月底以来,草莓收购价从原来的两三块钱跌到了5月初的6毛至1块钱,每亩地损失600至2000元不等。往年,长丰草莓能卖到5月中下旬,今年5月初就基本停止了销售。“草莓肯定还得种,但心里没底。” 像田多军一样遭受损失的农户还很多。长丰县草莓协会会长夏世祥说,“致癌农残”风波发生后,他与山东、河北、辽宁等草莓主产区相关人员交流时了解到,当时全国草莓都严重滞销,“北方草莓上市比长丰晚,他们受到的冲击更大。”与去年同期相比,保守估计,风波给长丰莓农造成的损失超过1.5亿元。 “致癌农残”风波起源于媒体报道。4月下旬,有媒体报道称送检北京地区8份草莓样本均发现致癌农残乙草胺,引发消费者恐慌。4月底,北京市食安委、农业局等部门发布抽检结果,175份抽检样本中均未检测出乙草胺。 虽然“草莓乙草胺残留超标”后被权威检测结果和业内专家否定,但由于之前“草莓残留乙草胺超标致癌”的报道流传甚广,此次风波还是造成恐慌,全国草莓产业受到影响,草莓主产区北京昌平草莓的销量遭遇了“滑铁卢”。 风波后连续几天,北京传统的大市场、大超市纷纷停止购买草莓,导致昌平区草莓滞销,价格大幅下降,种植户和经营户损失严重。多家草莓种植大户反映,往年“五一”期间,前来采摘的市民天天“爆棚”,今年却只有寥寥数人。事件发生一周内,昌平区6000栋草莓日光温室遭受损失2600余万元。 北京略高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总经理林友清认为,在有关食品问题的传播过程中,个例往往不会“成为个例”,而会演变成“普遍受害”,人们对此关注度非常高,会成为一个放大镜,即使是瑕疵,传播过程中也会不断被放大。 无独有偶。今年3月底,山东即墨、胶州等地17人因食用西瓜出现呕吐、头晕等症状。经查,患者购买的西瓜为农药“涕灭威”含量超标,相关西瓜来源于海南省万宁市。随后万宁市通过地毯式排查未检出“问题西瓜”,而万宁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问题西瓜”报道对万宁市西瓜销售影响较大。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我国频繁曝出问题农产品伤农事件,除了上述事件外,“蛆虫橘子”、“催熟香蕉”、“毒韭菜”等事件也引发强烈反响。 然而,“断头”成了此类问题农产品伤农事件的另一特点。以“致癌草莓”为例,尽管各地抽检结果与媒体报道的结果相左,但事件至今仍无定论。夏世祥说,媒体至今没澄清,相关主管部门也未出面给个说法,莓农遭受的“不白之冤”无从申诉。再如“问题西瓜”事件,虽有相关部门前往山东、海南督促检查指导,并抽取样品送检,然而至今仍未公开“最终”结果。 万宁市多位瓜农质疑道:“问题西瓜”事件没有定论,但新闻这样一曝,大家都觉得万宁西瓜有毒,这样是不负责任的。“媒体是曝完新闻就没事了,吃亏的是我们农民。”万宁市一位种植30亩西瓜的吴姓瓜农说。 在农民无奈的同时,是消费者止不住的恐慌。“我平时最爱吃海南的西瓜和芒果,这个新闻一出,可把我吓坏了,到现在都不敢再吃海南的西瓜了。”山东临沂市民刘娟说。 公众信心严重缺失 对于问题农产品事件,商务部特聘专家、北京工商大学教授洪涛表示,一些农产品生长期短,负面或不准确消息损害了农民和消费者利益,给整个产业带来负面影响。若不规范信息披露和加强质量管理,此类事件或将频现。 多位受访人士认为,我国农业生产长期过度依赖化肥农药且监管缺失,食品安全特别是问题农产品伤农事件频发,公众对食品安全信心严重缺失,更容易接受负面信息。而相关机构对食品安全科普严重不足,往往在事件暴发后,陷于被动应对之中,导致科学的、正确的科学解释难以取信于民。 问题农产品事件频发,还在于少数媒体在调查过程中不严谨、不科学。如在“致癌草莓”事件中,“媒体将一次实验结果作为超标依据是很草率的。”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院长、中国植保学会农药委员会主任周志强表示,对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有严格规定,如检测发现阳性样本,原样本不仅要在原实验室做重复实验,同时还要送到其他实验室做比对实验,结果汇总后才能出最终检测报告。“曾经有一个样本,我们在不同国家不同实验室做了12次实验才出报告。” “食品安全问题所有人都关注,所以媒体在报道时就应该更加谨慎。”夏世祥认为,“食品出了问题,当然应该曝光,但曝光必须是证据确凿,且就事论事。”他说,草莓“致癌农残”风波,根据各地随后的检测反馈和实际情况,都没有出现乙草胺残留,媒体的8份样品都检测出乙草胺残留“很蹊跷”。 海南省香蕉协会会长赵军告诉记者,当年“催熟香蕉”事件,媒体报道仅凭在深圳市一家农产品批发市场拍摄的催熟香蕉过程,在没有向专家进行求证的情况下,便将利用乙烯利催熟与直接服用乙烯利等同起来,误导消费者,是造成香蕉价格急速下降的主要原因。实际上,媒体在发出报道前只需打一个电话问一下行业内的专家就能规避这个事件,不至于对一个行业造成冲击、造成恶劣的影响。 清华大学健康传播研究所副所长苏婧说,食品首先是一个具备一定门槛的领域,需要的是科学的报道,对于媒体记者有一定要求。然而相关事件一出,前来报道的记者未必都谙熟食品领域,有的缺乏相关的知识,报道时容易将本该作为重点的“科学”边缘化,以猎奇、非科学的视角将食品问题社会化。 第三方检测机构违规检测、违法发布,也是问题农产品事件频发原因之一。随着我国检测力量建设的快速发展,不少社办检测机构、校办实验室等纷纷走向市场。但由于监管缺失,导致一些不具备CMA(中国计量认证)认证资质的机构,以各种名义承接社会检测,并违规发布检测结果,引发社会混乱。 监管“盲区”执法薄弱 记者跟踪采访数起问题农产品事件发现,各地进行质量追溯时,最终会追责到农产品生产源头,但均暴露出农药等投入品的监管存在“盲区”,如农业执法部门监管不到位情况突出,一些市县推行的信息化监管手段失灵等。 以西瓜农药“涕灭威”含量超标为例,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副研究员冯岗认为,“涕灭威”是目前商业化农药中毒性最高的品种之一,按照相关法规是不允许使用的。既然有的地方出现了“涕灭威”超标的情况,说明这些地方的高毒农药使用脱离了监管,这给农药的监管敲响了警钟。 采访中,一些基层干部说,基层的农药监管不可能细致到一家一户,除了继续实行“高压”政策,就是加派人力进行监管,目前急需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 记者采访发现,各地在农药监管方面存在诸多难题,其中农技指导缺乏,农药施用不规范情况仍存在。一位李姓村民告诉记者,他种的两亩多豇豆从种植到采摘要打20多种农药,农药叫什么名字他不能一一说上来。“都是农药店老板配的药,是否符合规范不清楚,这么多年打下了也没出过问题。” 与此同时,基层监管力量不到位,部门联动未实现常态化,也使监管成效大打折扣。“目前,农业执法能力不能适应监管工作的要求。”一位省级农业部门干部向记者反映,基层执法人员少,执法水平不高,手段落后,难以完成繁重的监管任务,农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在监管中还未形成合力。 当前,相关信息化追溯手段不成熟、不完善。海南省澄迈县从2011年在全县试点“农药超市一卡通”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详细记录农药进货以及销售流向,发生问题后可通过销售记录追溯。而记者在该县多个乡镇农资店采访时发现,大部分“一卡通”设备已停止使用,要求建立的销售台账基本缺失。 对此,澄迈县一乡镇农资店梁姓负责人告诉记者,前来买农药的农民觉得使用“一卡通”很麻烦,后来就逐渐停止使用了。记者在这个镇上十几家农资店走访时发现,基本每台“一卡通”设备的电脑上都落了厚厚的一层灰。 问责机制亟待建立 受访人士认为,为避免问题农产品伤农事件再次发生,各级政府可设专门机构,加大投入和人才培养,加强与公众间的“风险交流”。相关事件发生后,应加强后续动态回应,及时反馈调查情况,避免成为“断头”事件。 “作为消费者看到毒西瓜、毒草莓这些事件第一反应肯定是不敢吃了,然后就等着看调查的结果是什么,结果最后不了了之。”海南省海口市民朱文说,到底这西瓜草莓有没有毒?政府迟迟不回应,也降低了政府公信力,不管有没有问题,政府都应该及时出来回应稳定大家的情绪,希望能早点给个准信。 从加强农产品自身质量和监管做起。长丰县农工委委员俞年丰、洪涛等建议,应在重点地区、品种、环节和企业,加快推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实行农药、兽药专营和添加剂规范使用制度,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试点。启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和农村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探索建立农资流通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和质量保障赔偿机制。 专家认为,应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检测机构具有相关资质,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检测结果的信息交流与公开要慎重,避免误导消费者和公众。对于违规检测和违规发布结果的机构,应当建立相关处罚机制。 建立“谁发布,谁负责”的问责机制也是受访专家的普遍建议。记者采访了解到,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做出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应明确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监督的方式方法,既要给媒体监督‘开口子’,又要‘立规矩’。”北京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秘书长潘立刚等表示,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媒体调查流程、调查方法、报道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规范媒体监督报道的界限,不能放任以偏概全的“问题”报道伤及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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