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 y. d- g- \0 X$ x$ L9 ?5 M
用肇事车事后模拟的被撞瞬间,车辆已变形。 , f4 d* i" p$ Y: k0 I4 n
两个多月以前,32岁的李某还是横县公安局百合派出所的一名副所长。如今,李某因醉驾致一人死亡,7月29日被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法庭上,李某承认曾试图叫妻子顶包,但在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他又“主动如实交代了是自己酒后驾车”。 案件回放 醉驾超速撞死路人 横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事件发生在5月13日晚上8时许。当时,李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沿长安大道由横县横州镇方向往百合镇方向行驶,在行至横州镇清江村路段时,51岁的被害人梁针连推二轮自行车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行向的左侧往右侧横过机动车道,由于李某行驶时速为68公里至75公里,超过该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50公里,致使小轿轿车头右侧与自行车车身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梁针连当场死亡。 事发时,李某的职务为横县公安局百合派出所副所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他已于今年5月14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对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确认,李某在事发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一个原因;梁针连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从人行横道通过是事故的另一个原因。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梁针连负事故次要责任。 公诉方称:“案发后李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候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后,李某如实向交警供述其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总计人民币32318元。”公诉方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了交通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家属疑问一 是否该认定为自首 在7月29日的庭审现场,涉事双方多名家属都赶来旁听。被告李某在法庭上称自己当天是喝了白酒。在回答法官提问为何酒后还要驾车时,他称是因“要赶回去,第二天还有事情要处理”。李某承认在事发后自己曾打电话试图叫妻子顶包。而在公诉人宣读证据时,李某妻子的证言也证实了“试图顶包”这一说法。李某在法庭上称,是有过顶包的想法,但在交警到事故现场处理时,他反复权衡,还是主动如实向交警供述了是自己酒后驾车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李某有自首情节。对此,受害人家属认为,根据交警拍摄的现场照片、目击者证言、李某妻子证言及李某本人说法等,“这至少是李某试图让妻子顶包未遂,性质恶劣,这样也认定为自首合适吗?” 家属疑问二 事发后第一时间他做了什么 庭审中,被告李某称在事发后,他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及120。对此,受害者家属称,他们事后到横县交警部门查看李某的行车记录仪,但只被允许了看到碰撞的瞬间,接着便是约一分钟以后的记录。“中间有约一分钟是看不到的,在这一分钟里究竟发生了什么?他是第一时间在打120还是想找人顶包,或者打电话给领导?”家属称当时希望能看到完整记录,但未获得允许。 在法庭上,李某称愿意和受害者家属协商民事赔偿问题,但一直协商不下来。受害者家属则表示,对方在民事赔偿方面,处理很不积极,至今拿到的3万多元是“催了好多次对方才给的,他老婆总是说没钱,在筹钱”。 当天的庭审不到一个小时就结束了,法官称该案将择日宣判。在庭审结束后,受害者家属向法官提出种种疑问,法官称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提交给法院。 4 }/ S( w w/ K$ W8 ]6 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