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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同志由某某处处长调整为某某科科长,这不止一个科室一个单位,而是一批相当数量的处长被调整为了科长。乍一看还以为某地级市干部集体受到了降级处分呢;仔细一看原来是东部沿海某省多地“处改科”消息。 所有人都知道那些“处长”其实就是科长,但所有人都心照不宣地叫着“处长”。 这出“处长的新衣”,演了有些年了。 《公务员法》第十八条明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十级,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副职。地级市的局本身就是正处级,内设机构自然是科级,负责人该叫科长。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科”变成了“处”,“科长”变成了“处长”。 叫的人知道不对,听的人也知道不对,但没人说破。 为啥?因为叫“处长”好听啊。出去开会,“某某处某处长”,比“某某科某科长”听着分量重多了;对接企业,“某处”一叫,对方也更重视几分;单位汇报工作,列一串“处长”,显得队伍齐整、规格够高。 更有意思的是,叫着叫着,连自己都信了。名片印着“处长”,桌牌摆着“处长”,久而久之,好像真的就是处长了。至于编制文件上写的什么科级,谁还较真呢? 一件大家都知道的“假事”,为什么能堂而皇之地存在这么久? 说到底,是“虚名文化”在作祟。 当下社会里,好像特别看重名头。同样一个人,叫“主任”还是叫“经理”,叫“处长”还是叫“科长”,给人的感觉就是不一样。于是乎,大家都在名头上下功夫——单位要升格,头衔要高配,名片要印得吓人。 好像名字叫响了,本事就大了;头衔叫高了,地位就上去了。 可问题是,编制不是儿戏,职务名称也不是想叫什么就叫什么。 《公务员法》第十八条还明确规定: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第五条更是清晰明确了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多地机构编制管理条例也明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为科级或者副科级。既然机构是科级,部门叫“处”、负责人叫“处长”,于法无据,于规不合。 规矩一旦破了口子,后患无穷。今天“科”可以叫“处”,明天局是不是也可以叫“厅”?是科长就叫科长,没什么丢人的。把科长该干的事干好,把老百姓的问题解决好,比什么“处长”的名头都管用。 这些年我们反形式主义,反的就是这种虚头巴脑的东西。一个名称的调整,看似小事,实则是对编制规矩的重申,是对法治精神的回归,是对务实作风的呼唤。 当然,改名字只是第一步。名字改了,观念能不能跟着改?作风能不能跟着实?这才是关键。 是处还是科,法律说了算。叫不叫处长,干得好不好,老百姓心里更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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