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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 f+ ]4 v% V0 o京华时报讯 近日,浙江温州当地媒体有关《目睹妻子遭人强暴丈夫砍死施暴者被判无期》的报道,引起网民的高度关注和热议。昨天,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案件事实、量刑、裁判文书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0 S) v: H; P" d# l
案情男子当场砍死施暴者
) d9 `4 R% ~, d( |2006年2月开始,被告人田仁信与妻子罗某在瑞安市塘下镇金太阳汽车装修服务部上班,并被安排在塘下镇天颖西路后的员工宿舍三楼,与同事张某(被害人)同居一室。7 |0 e7 F# Z; V# I$ I r& M$ m( d
同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田仁信从外面回到宿舍见房间未开灯,房门紧闭,便爬窗进入,发现张某对罗某进行性侵犯,遂与其发生扭打,后持菜刀砍击张某头部、颈部、上肢等部位20余刀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某因遭锐器多次砍击,致使右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由此引起大出血而死亡。7 L- \2 _ T8 N/ J4 C8 Y
2014年2月20日,田仁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25日,温州中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田仁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x5 v, a8 R1 Y5 k7 J$ Y8 g1 e焦点 1.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强奸?
: _/ m% o8 ~: ]经查,田仁信与妻子罗某及被害人张某都是工友,3人在员工宿舍的一个房间同住,关系比较密切。案发后,罗某即随田仁信一起逃离,没有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案发长达8年之久后,才指证张某强奸自己,但是由于张某已经死亡,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相关物证(如被害人精斑或其它痕迹等)予以证实。虽然田仁信供述其看见罗某仰躺在床上,张某压在罗某身上,张某看到自己进来,就从床上下来,并有提裤子的动作,但其供述并不能证实张某的行为就是强奸。根据证据采信规则,本案仅能认定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认定张某已强奸罗某的证据不足。
' P: l5 P% |9 i5 l2.关于被告人的量刑是否适当
( w- \0 n8 ?, T田仁信供述称,自己看见张某从床上下来并提裤子后,才与张某扭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条件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某对罗某的不法侵害停止后,田仁信为报复而持刀砍击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7 @6 u0 R; t; B+ C7 m
本案起因是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张某在主观上有重大过错,且田仁信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故可以从轻处罚。但是,由于田仁信为报复持刀不计后果砍击张某20余刀,犯罪手段残忍,潜逃8年,且未做任何民事赔偿,因此法院在判决时,没有予以更大幅度从轻处罚,而是依法判处被告人田仁信无期徒刑。9 l8 V4 W; ~: j) P( k
判决后,被告人田仁信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
$ M5 b4 T- C1 d3 Z相关裁判文书确有错讹
* a0 i4 A+ L. {0 N) a. V4 _# f, O7 r" j温州法院表示,经自 作作风欠严谨、责任心不查,本案裁判文书确实存 强的问题,我院已对其进在若干错讹。发现裁判 行严肃批评,要求其作出文书错讹后,该院已依法 深刻检查。同时,我院也作出裁定予以补正。“裁 将以本案为鉴,切实改进判文书错讹的问题确实 工作作风,确保裁判文书反映出本案承办法官工 质量。” 据温州法院网
6 k: U3 t' l1 @0 k$ I6 p追踪报道6 b8 K- u5 a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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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广告牌半年难获批温州城管两官员被停职
; h& q' |, p! L# p3 g+ f2 H据新华社电一块户外广告牌的设置许可,竟然半年批不下来,浙江温州一位广告公司企业主审批遭遇“刁难”的遭遇被曝光后,温州鹿城区城管局两名官员被停职检查,该局承诺就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 [; x" R3 \% w3 p/ b8 I1 j q1 t
18日,温州鹿城区纪委公布了对这起事件的调查结果:经查发现在该广告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审批流程不规范、审批书面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区纪委已责令城管局对审批环节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并要求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目前,城管局已对审批科科长(罗某)、法制科科长(杨某)停职检查,配合调查。 w! G% S8 X; G- W& I
鹿城区城管局表示,他们将对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改革,将以“最大程度地方便当事人”为原则,精简审批流程,确保审批高效透明,同时以“依法行政、切实为民”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思想、作风、能力等各方面建设。( T% Y; f2 J6 }6 t; K
对此起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鹿城区纪委表示,他们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有结果会进一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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