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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喜欢上了北京某公司的女领导,表白后却遭对方屡次拒绝。此后,张某先后四次到该公司门前闹事,砸坏该公司门禁考勤机,而目的只是为了吸引这位女领导的“关注”。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因感情问题而故意毁坏财物的二审刑事案件。 被控多次砸坏财物
# w, o$ b) A: U& N" Z }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8月至9月间,因个人感情问题,四次到北京市某大厦公司门前砸坏某公司门禁考勤机,后张某被查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S, A. p4 m1 _* {, {
一审期间,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行为系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就在取保候审期间,张某还无视法庭警告,再次前往被害公司实施毁财行为。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后被告人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三中院提出上诉。
% F: c! P; ]. l3 w0 I) ^/ ~ 辩称只想引起注意
2 x+ |2 {6 A& \$ D2 [, f2 Z4 k 三中院二审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同学。张某自2013年开始追求李某,但李某一直对张某明确拒绝。张某遂开始以短信、邮件、拦截等方式骚扰李某,这使得李某苦不堪言。庭审中,张某辩称:“因为她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故意毁坏该公司门禁考勤机就是为了引起她的注意,我也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但为了要她给我一个明确答复,我只能这么做。”+ _! w& }. Y6 C6 a8 f8 e1 l j
二审期间,张某仍然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定罪标准,不构成犯罪。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最终三中院驳回了张某的上诉,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 V/ C2 P5 X3 f- t( d* b 据承办该案的法官商登煜介绍,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个人感情本不是法律所规制的对象,但如果由着感情做事,一旦触及法律肯定将面临惩罚。”商登煜表示,本案的被告人张某坚持认为对感情的追求天经地义,即使付上违法的代价也在所不惜,最终不但给所爱之人带来烦恼痛苦,也使自己失去了自由。5 V5 d& q2 A" E2 y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8 o: q/ _: ]# c4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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