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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不合法的是要求是近3学年度所任教学科参加本校教学质量考核,每年排名均不得在统考学科在编在岗教师末尾5%(各校不得低于该标准,可结合实际适度提高)以内。义务段非统考学科和非义务段学校(含特教学校)“教学质量好”等界定办法由相关学校自行制定。2 |1 T; w v. y8 D
取消的原因有三:
+ z, L2 U( ^1 `' D0 u: Y0 q 一.违反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1)《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2020年印发)◦ 明确要求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等顽瘴痼疾,纠正片面以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评价教师的做法。 该条款将统考平均分作为核心门槛,且设置“末尾5%”淘汰线,与“多元评价”导向相悖。
5 P* ~8 X, S/ w' |3 Q3 ~1 v(2)教育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2021年)强调防止用统一试卷统考统测,不得以考试成绩对教师排名奖惩;条款要求“每年均达到全区平均水平以上”,属于直接以统考成绩给教师设刚性门槛,违背考试管理规范。
; [* }7 m+ f0 a! \8 C& B' w(3)教育部《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提升年”行动的通知》(2025年) 明确禁止以升学率或考试成绩对教师进行排名、奖惩。“末尾5%”的硬性限制,本质是“末位淘汰”思维,与文件精神冲突。
) j- i+ s' g- m, @(4)教师法》与《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精神。强调教师评价应全面考核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而非仅以学生分数为标准。该条款忽视教师工作的复杂性与育人价值,与法律的全面评价原则不符。
2 U" s% T4 M B 二、作为评职要求的合理性分析
+ |- N& r8 n1 s* P 1.评价维度单一:仅看统考平均分,忽视师德、教学方法、学生成长、课程建设等关键指标。* S3 e9 L$ Q$ E8 V* D
2.末尾5%”设计不合理:(1)即使所有教师均合格,仍有5%被排除,违背“合格即达标”的职称评审逻辑。(2)未考虑班级基础差异、学生个体差异、学科特点等客观因素。(3)非统考学科评价缺位:仅规定“自行制定”,易导致标准不一、执行混乱,有违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原则。(4)1-2年级是非纸笔考试。
; R; b5 M, l: ^, i4 x 三.其它区县都没有规定末尾5%不能参与评职称的要求
1 _/ B" C, ~0 j; I h3 | 所以希望取消这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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