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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规 小区商业广告设置需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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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1 10:30: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来源:四川新闻网  T8 O( P  O$ Z# f8 _

 四川新闻网成都4月20日讯(记者 李丹)4月20日,成都市房管局联合成都市工商局发布《关于规范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商业广告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小区内商业广告设置应当征得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机构的同意。同时,小区宣传栏应当发布公益广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据了解,为规范成都市物业管理小区内商业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构建稳定和谐的物业使用与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本《通知》。

  《通知》指出,小区内商业广告设置应当征得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机构的同意。小区现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对小区内商业广告经营设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除外;没有约定的,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对小区内商业广告经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表决方案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广告发布单位签订协议,也可由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与广告发布单位签订协议;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机构将广告经营方案在小区内征求全体业主,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

  小区内商业广告经营方案表决公示。征求业主表决意见时,方案内容应在本小区共有部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业主无异议后,再次公告全体业主后实施。业主有异议的,由经营方案制定公示方负责解释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

  小区内商业广告内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第一、顶级、极品等绝对化用语;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弄虚作假的;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通知》指出,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医疗(医学美容)等广告,须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广告协议中应当就“不得发布涉及生殖系统、泌尿系统、肛肠、不孕不育、乳腺疾病和丰胸的产品或服务广告内容;严格控制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四类广告的发布,多媒体显示屏不得在6:30至9:30,11:30至12:30,18:30至20:00三个时段播出上述四类广告等干扰业主正常生活的事项”等内容进行约定。

  同时,《通知》指出,小区内商业广告需要规范。小区广告牌应当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悬挂牢固,保障使用安全;广告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不得在小区内设置布幅、横幅广告。小区宣传栏应当发布公益广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通知》从2015年4月20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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