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指称31岁医生男友不想要孩子、不想结婚,暗中给怀孕大约6周的自己下堕胎药导致流产,愤而报警起诉维权。 11月12日记者从王女士处获悉,北京顺义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向王女士书面道歉,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2.6万元。 记者获悉,被告王某不服判决,以“下药与流产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疑”为由,已提出上诉。 >>>同居怀孕约6周 “他说不想要孩子,说趁早吃药流了吧” 王女士介绍,她今年35岁,2021年她和男友王某结识并确定恋爱关系,王某是北京某医院泌尿科的一位医生,曾定期到她在北京顺义区某小区的租住处居住生活。 “2023年5月14日我发现怀孕大约6周,他说不想结婚、不想要孩子,说趁早吃药流了吧,趁刚有赶紧打了,对身体伤害小。我不愿意,我岁数不小了,我比他大3岁呢。” 王女士提供租住屋监控视频作为男友投药证据,称2023年5月20日22时20分,王某往杯中投放两种药物,还举杯观察药物溶解情况。还用吸管扎开纸盒包装的西梅汁饮料,两次把玻璃杯中沉淀的药渣从吸管口放进饮料,并用吸管搅拌。
“他怕我这个水不喝,再喝西梅汁。”王女士不仅喝了水,第二天还喝了好几口西梅汁。5月21日晚,王女士骑车回家出现腹痛,“出血量特别大,我意识到是流产了,打电话给他时,他亲口承认下了打胎药。” 因为给女友喝的水中溶入药物,当年11月26日,王某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2023年11月26日,王某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并处罚款500元 >>>女子起诉前男友 男方趁女友睡觉投放可致流产的药物 2024年11月12日,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已拿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我是今年1月份起诉的,这是一审判决。” 北京顺义区法院审理认定,2023年5月20日晚22时许,王某在王女士位于顺义的住处,趁其睡觉时,将提前准备好的可致流产的两片药物融入水中搅拌一会后,将未完全溶解的药片取出,倒入西梅汁,将已融入水中的药水倒入王女士的保温杯,放在其卧室内床边,王女士喝了保温杯中的水。 双方微信记录显示,5月22日,王某发微信给王女士称:“我这次所作所为真的很对不起你,像一个不成熟的小孩子。咱俩处了这么长时间,对你还是很有感情的,我真的不想对你的身体有什么伤害,却做出极其愚蠢的事,这次对你身体和心灵打击很大,希望今天下午能让我们家人去探望你,也向你的父母和家人诚挚道歉和慰问。经历这件事,我知道咱在你心中的印象会很恶劣,再也回不到昨天了。我真的为自己愚蠢行为感到懊悔。我真的忏悔,也不知道怎么面对你了,那我自首吧。饶我一命。”>>>男方知道会流产 “告诉她也不会同意,我就自己干了” 法庭列举了王某多次接受北京警方询问,其承认将米非司酮下到水杯中,“搅拌融化了1/4,因为这个药特别苦,我喝了一点,尝了尝,有点味,然后我将水杯中搅拌好的水倒进了她的保温杯里,将剩下的药放到了客厅的西梅汁里。” 王某也承认了其买药的过程,因为是医生,他知道这个药可能会造成流产出血。对于为什么不告诉王女士,王某称:“意见有分歧,告诉她,她也不会同意,所以我就自己干了。” 王某接受询问时表示:“自己知道错了,知道这是违法行为,我当时就是考虑不要这个孩子。” >>>法院一审判决 男方在小区张贴书面道歉信赔22.6万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虽已接受公安机关治安行政处罚,但并不因此免除其对原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王某改变在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的陈述,对原告是否怀孕、是否喝下了大部分下药的水、是否流产等基本事实问题做出了不同陈述,发表了不同意见。但经过庭审调查,仍认可下药的基本事实以及原告喝下了下药后杯中水的事实。法院结合现有在案证据,对其变更此前向公安机关作出过陈述的庭审意见不予采信。原告因被告的恶劣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应当由被告王某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在庭审期间,法院已经指出,被告王某应对自己错误行为诚实承认,并向原告真诚悔过,而不能再逃避责任,推卸责任。 10月28日,北京顺义区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就其下药事件出具书面道歉信,字数不少于100字,具体内容需提交法院审核确认。该书面道歉信张贴于顺义区原告租住小区内,张贴时间不少于7日。如被告王某拒绝履行前述义务,法院将选取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张贴于该小区。 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2万元、误工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女子称有违师德 “他不服,他现在上诉了,我等着应诉” “法庭上他还说不是他的孩子,法官说那你就涉嫌谋杀,然后他不说话了。” 王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王某表现得很荒唐。 “道歉信我要求的是在他单位张贴,但法院判的是在我住所的小区贴,但他不服,他现在上诉了,我等着应诉。”11月13日,王女士得知王某已经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上诉。 王女士出具医院诊断显示,其焦虑、抑郁、失眠,肠胃功能紊乱。王女士坦言,王某的投药行为,使其精神、肉体受到巨大伤害,至今还在持续看病治疗过程中,不能正常工作,她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她要求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 王女士表示,王某的行为有违医德,她已多次向北京市海淀区卫健委举报,包括向王某就职的医院反映,但都没有得到回复。 “我现在诉求就是希望吊销他的医师执业证书,他已经违反《医师法》了,我希望卫健委和他们医院不能够坐视不管。” >>>男子递交上诉状 自称下药与流产是否有因果关系存疑 判决书显示,被告王某辩称,庭前其代理律师详细阅过公安卷宗,原告系假阳性及生化妊娠,医院的诊断为自然流产,与原告所陈述的药物流产是不同概念。 被告是有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的,因不想要孩子给原告喝的水中融入药物的行为,无法确定原告是否已经喝过药物的水。 被告在融入药之后,马上将两片药物夹出,被告的溶药行为只是微量,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原告无证据证明。 被告王某希望能反诉原告,要求王女士给被告赔礼道歉。 王某在上诉状中请求撤销并改判一审结果。王某认为王女士是否怀孕存疑。其流产与上诉人的下药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存疑。王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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