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2日,19岁小伙王某阳辩称为女友租房看房被浙江义乌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拘。 2024年11月7日,案发10个多月后记者从其家属处证实,义乌市法院一审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王某阳有期徒刑1年半。 法院一审宣判 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获刑1年6个月 2023年12月21日,王某阳在浙江义乌佛堂镇自家开办的纸盒加工厂干活时,被民警用手铐铐住带走。次日,被义乌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拘。 据家属介绍,19岁的王某阳两年前在老家谈了女朋友,两人已到订婚阶段。女友表示要辞去老家的工作,和王某阳一起到义乌发展。王某阳一直希望在工厂附近为女友租个房子。
19岁王某阳已与女友订婚2024年8月29日,该案在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11月7日,王某阳的家属向记者证实,该案一审宣判。 10月31日,义乌市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载明,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2月8日20时40许,被告人王某阳至义乌市佛堂镇某村某号,从后门上二楼,以租房寻求房东电话号码为由,敲门询问独自在室内的女童,女童告知没有房东号码后随即关门。王某阳又敲门并要求女童打电话给其母亲询问房东号码。女童拨打母亲电话后再次明确告知没有房东号码后,随即关门。王某阳随后再次敲门,并不顾女童的阻拦,强行进入屋内查看。在女童谎称父母即将下班回家后,王某阳才离开房间,但仍在门外徘徊,直至女童的姐姐、姐夫接到父母电话赶到现场才离开。 同年12月18日左右的一天15时许,王某阳再次来到某室门口,敲门后无人应答,便径直推门进入房间,发现女童与父亲在房内,再次索要房东电话号码,女童父亲明确告知没有后,随即离开。
案发地的监控视频截图 12月20日16时48分许,王某阳来到佛堂镇该村南某号,先至三楼查看,后至二楼共用厕所查看,后趁厕所隔壁女租客、被害人陆某房门打开之际,未经同意强行进入屋内,用手掐陆某脖颈,意图不轨,因陆某称男友即将回来而离开。 当日20时许,王某阳再次来到某室门口,遇见返回家中的女童父亲,王某阳拎其手上的东西并进入某室闲聊,再次称要房东电话号码,女童父亲再次告知没有后才离开。 义乌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阳有期徒刑1年6个月。女租客称被欺辱 “被男子掐脖推进房,威胁要钱要命还是要身”,判决书显示,被害人、女租客陆某陈述称,2023年12月20日16时40分许,其从房间里面走出来上厕所,一个陌生男子突然冲出来,用手脚抵着房门后,用手掐住其脖子,往房间里面推,问其要钱要命还是要身,并威胁她。她称男友即将回来,该男子才离开,随后她联系男友报警。其男友也作证称,接到女友电话哭诉被陌生男子欺辱,他赶回租房发现,女友脖子上有伤口和红印。两人因害怕,之后数日均居住在外面酒店。
案发出租屋 家属不服判决 “没DNA鉴定,怎么能证明两人有肢体接触” 11月7日,王某阳的父亲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他们不接受这个判决。 “原告说我儿子是强奸、抢劫,现在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18个月,强奸抢劫证明不了,就能证明我儿子非法侵入住宅吗?” 王某阳的父亲解释称:“两个被害人中,有一个指控我儿子犯罪,另一个(佛堂镇某村某号独自在室内的女童)还不认为自己是被害人,也不承认自己是被害人,而且判决都是言词证据,没有客观证据。伤情鉴定证明,女租客连轻微伤都达不到,更没有我儿子的DNA鉴定,怎么能证明两个人有肢体接触?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我儿子犯罪,包括DNA鉴定、指纹等,甚至我儿子跟女租客有没有肢体接触都没有查明。” 王某阳的父亲表示:“我儿子对判决不服,因为没有直观证据,只有女方陈述与猜疑来定罪的。我们要上诉,希望法院能公平公正审理此案。辩护律师观点 伤情鉴定与指控不符,未提取到小伙客观证据 11月7日,辩护律师周兆成证实,他6日前往义乌看守所会见王某阳,王某阳已经通过看守所向金华市中院提起上诉。 周兆成认为,法院定罪的证据链并不完整,仅仅依靠被害人陈述这一孤证定罪值得商榷。一审法院没有考虑王某阳的无罪辩解,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比如DNA、指纹以及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验证的情况下,全案仅有女租客陆某的指控来认定王某阳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周兆成指出,伤情鉴定与指控不符。被害人指控王某阳掐其脖子,但伤情鉴定结果是陆某的伤情未达到轻微伤,也未能提取到王某阳的DNA、指纹或其他客观证据。被害人伤情连轻微伤都不够,与被害人指控完全不符。此外,没有DNA又如何证明双方存在肢体接触,王某阳“存在暴力”? 此外,被害人陈述均不一致,对于王某阳是如何实施犯罪,如何进入房间也描述不清,存在矛盾,甚至对王某阳如何施以暴力描述也出入较大,用哪只手掐她的陈述也相互矛盾。 周兆成认为,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还是应该充分考虑被害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也要排除被害人是否存在妄想症或者诬告、陷害等可能性。 被告人王某阳的无罪辩解被忽视。一审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时,未能充分考虑王某阳的合理解释与辩解。王某阳租房是否先打电话还是先找租户去询价这一辩解并不违背常理。甚至,对辩护律师提交的另一被害人不承认自己被害的证言也视而不见,的确令人遗憾。 周兆成表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未经住宅主人同意而强行进入或者拒不退出等情形。在本案中,要想指控王某阳构成犯罪,必须明确其进入房间的行为是属于“非法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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